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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道新称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做了22年的杀人嫌犯后,湖北公安县59岁的龚道新终获清白,2014年12月,他收到了33万元的国家赔偿金。
1993年10月,公安县闸口镇14岁的少年刘丰被绑架杀害,十余天,该案告破,时为闸口镇饮料厂厂长龚道新作为嫌犯被抓捕。
1993年12月,龚道新一审被判死刑,上诉后,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后,该案却由此一搁20余年,无人问津。直到2014年1月,他才接到公安县警方终止侦查的决定。
少年遭绑架撕票,嫌犯被判死刑
1993年10月8日晚,湖北省公安县闸口镇14岁少年刘丰在放学后失踪。4天之后,他的尸体在湖北省公安县虎渡河光明渡口附近被发现,经法医鉴定为他杀。
尸体被发现一周后,37岁的龚道新作为嫌犯被警方抓捕。
1993年1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提起公诉。
获取的起诉书称,龚道新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得知公安县闸口石油站经理刘炳祥有钱,遂起绑架刘之子刘丰、勒索钱财之心。1993年10月8日上午,龚道新在家里写了一封勒索信。当晚八点多钟,龚守候在刘丰从学校回家的必经之路,当刘丰从学校下晚自习回家途中,龚以刘父亲在堤上等为由,将刘丰骗到闸口镇新挡湖村防汛棚附近的堤上,乘刘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手掐住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脱下刘的衬衣和长裤,劫走刘所戴的手表和两元现金,然后用刘的衬衣和裤带捆住刘的双腿,在刘的长裤内装上两块石头,将装有石头的裤子挂在刘尸体的两腿之间,接着将刘的尸体掀入虎渡河中。
1993年12月29日,在法院一审11天之后,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道新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称被刑讯逼供十天十夜
一审判决之后,龚道新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于1994年11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查阅该案判决书得知,一审确定龚道新为凶手的证据中,除了他本人的供述外,只有刘家在孩子失踪后第二天收到的一封勒索信,荆州及公安县两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称,勒索信系龚道新采用尺划方法书写。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龚道新的辩护称,刘丰失踪的当晚,他与闸口镇居民杨某在一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他的辩护律师称,该案仅有龚道新的交代和其他部分证据印证,而龚的交代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他认为其真实程度有疑问。
龚道新告诉记者,他的有罪供述,均是在警方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做出。他说,自己被警方带走之后,遭受了十天十夜的刑讯逼供。“我的手全部被打断,脑壳被打开(打伤),脚被打断,胸前被烟头烧伤。” 说话时,他掀起上衣指着胸前皮肤上的白色斑点对澎湃新闻说,这些都是当时被警察用烟头烫伤后留下的痕迹。
龚说,自己被送到看守所时,满身是血。号子里的人前前后后忙了三个多小时才把他洗干净换上衣服。
“警察非让我承认是我干的,我不承认,他们就一直打。”龚道新说。
龚道新还告诉记者,一位侦办此案的警察曾私下告诉他,当时他们警方认为,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闸口镇,只有参加过高考的龚道新能写出这样的勒索信。
警方承认违法取保候审
案件由湖北高院发回重审后,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卷退回荆州检察分院补充侦查,该案却由此搁置了下来。
1997年10月8日,公安县公安局对龚道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1998年,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龚道新多次上访,要求解除对他的取保候审。而龚也多次质疑,由公关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涉嫌违规。但一直无人问津。
直到2013年10月,在龚道新多次上访后,公安县公安局向他出具了一份《湖北省公安县关于龚道新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龚道新一案属于一审判决后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法不应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规则》第350条规定,无论重新起诉与否,取保候审均应由当地检察机关实施,而1997年7月16日,公安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检、法三长研究,决定由案件原侦办单位公安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报告》也承认,“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内解除取保候审,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规定。”
2014年1月,公安县警方向他下达了《终止侦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是龚道新实施的,决定终止对龚道新的侦查。
获33万元国家赔偿,将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2014年3月,龚道新以重审无罪为由,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在申请书中,龚道新要求荆州市中院在《荆州日报》、《荆州晚报》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802507.6元。
2014年9月10日,荆州市中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中称,赔偿义务机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龚道新实施了绑架勒索、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其作了有罪判决,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荆州市中院决定赔偿龚道新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1201.19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为龚道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月26日,龚道新告诉澎湃新闻,在向他下达《决定书》时,荆州中院也向他表示道歉。他已于2014年12月中旬收到国家赔偿。
龚道新称,他将利用赔偿金聘请律师,起诉公安县公安局,追究当年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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