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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红双喜”体用用品,爱好体育运动的市民几乎无人不晓。去年10月开始,“红双喜”在我市金坛溧阳等地掀起打假“维权风暴”,两地共20家小百货商店、超市因涉嫌售假,被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红双喜)告上法院,遭索赔共计7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常州市中院获悉,这批维权案件一审结案,有部分被诉店家与上海红双喜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其他的商家都被判侵权行为成立,被判赔3000元至6000元不等赔偿。
特殊顾客买“红双喜”羽毛球还拍照
夏先生在金坛直溪镇经营一家加盟小超市。去年10月18日上午,店内来了两位男子,在店里转了一圈后,从文体用品货架上拿了一筒带有“红双喜DHS”字样的羽毛球(12只装),售价为40元。
与普通顾客不同,这两名男子结账时拿到超市打印的购物小票后小心翼翼地进行保存,还主动向收银员索要发票。因收银员未能提供出合格发票,最终两男子要求提供一张收款收据,而且特别要求,在收据上盖上超市的公章。
在拿到收款收据后,两人还特意要求看了超市的工商营业执照,在与公章核对无误后两人才离去。出门后,两男子还掏出相机,对超市的门面及周边情况进行拍照。
一个多月后,店主夏先生突然收到了上海红双喜公司寄来的律师函,称,店内销售假冒“红双喜”产品,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店主收到起诉书被索赔2.5万元
今年3月,上海红双喜以夏先生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夏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夏先生立即销售侵犯“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近2.5万元,并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上海红双喜诉称,“红双喜”作为商标始用于1959年。2007年,“红双喜”文字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转让给上海红双喜,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海红双喜生产的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器材产品畅销世界。然而近年来,市场上销售假冒“红双喜”产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公司的市场份额首次影响逐步萎缩,因此,公司投入巨额资金打假维权。
去年10月18日,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监督下,在金坛市直溪镇夏先生开的加盟超市内,购买到标有“红双喜”商标的羽毛球,并现场取得相关票据。后经鉴别,发现该店销售的“红双喜”羽毛球是假冒产品。公证员对该商品即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法院认定超市销售的确实是假货
法庭上,法官对上海红双喜提供的经公证过的羽毛球当庭拆封,筒内有12个羽毛球,筒体多处标有“红双喜”及“DHS”标识,注明型号为401,且标明是“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另羽毛球球体顶端内侧均标有“DHS401”字样。
上海红双喜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称,公司生产的正品“红双喜”及“DHS”羽毛球包装筒的顶端有防伪标贴,上有防伪识别码,而涉案产品并无防伪标贴和防伪识别码,此外,正品“红双喜”及“DHS”羽毛球包装筒筒体内侧的锡纸上印有“红双喜”和“DHS”商标。而从夏先生店内购买的红双喜羽毛球包装筒筒体内侧的锡纸上并无任何标识,且做工粗糙。
对于自己店内销售假货的说法,夏先生辩称,自己有固定的供货商,但却提供不出合格的销售清单。
最终,法院认定夏先生店内销售的“红双喜”羽毛球是假货,判决夏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红双喜各项损失4000余元。因夏先生属于小微个体工商户,且上海红双喜并无证据证明夏先生的售假行为给公司带来具体名誉损失,最终法院没有判决让夏先生登报道歉。
法官提醒:保留进货票据可能减免赔偿责任
据介绍,夏先生的这起侵权案,仅是常州中院受理的“上海红双喜索赔系列案”中的一件。该系列案涉及我市近30家超市,上海红双喜索赔总金额在70万元左右。
在审理中,多家超市都辩称,他们并非知假售假有意侵权,都有正规合法进货渠道。不过,因提供不出合法进货单据,有10多家超市最终承认侵权,与“上海红双喜”达成和解,其余商家都被判侵权成立,赔偿上海红双喜公司3000至6000元不等损失。
一些小商户在遭遇被打假时表示,自己不知售假,有的还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对此,常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施婷婷表示,按《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只要销售假货,就构成侵权。因此,经营者要特别把好进货关、保留好票据,即使不小心售假,也能减免赔偿责任。如进货时可以要求供货商在货单上盖章、签名,并注明货名货号等。这样,在被追诉时就可以要求追加侵权人,到时这些下游商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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