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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金融机构贷款,妻子予以担保并以房产抵押,借款到期后,夫妻两人有义务共同向银行偿还借款。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杜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22万余元,并对原告某信用社就王某、杜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杜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王某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王某还向某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借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自愿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杜某在承诺书上签字。随后某信用社向王某发放了20万元贷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结息。
借款期间,王某仅偿还了2个月的利息,对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按期归还,人也难以联系,不知所踪,其妻杜某也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人均企图逃避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与被告王某、杜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杜某在王某向信用社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字担保的行为,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王某在还款期限未按时向某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王某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2万余元,且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杜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某信用社有权在王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就对其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