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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慷慨仗义为朋友担保借款,朋友生意亏损跑路,下落不明,出借人为讨回借款,将担保人诉至法院,请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刘某碍于情面为朋友杜某借款提供担保,谁知杜某并未按时还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何某10万元,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杜某追偿。 被告刘某与借款人杜某系朋友关系,杜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被告刘某介绍,杜某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何某分两笔共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刘某在借条上签字注明“以上借款如出现纠纷由担保人刘某偿还”字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4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杜某只还了3300元利息,100000元本金和1200元利息尚未归还。由于杜某生意亏损,在外欠债很多,就玩起消失,和亲友不再联系,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原告遂将担保人刘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杜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为杜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熟人间的金钱往来,不要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或因利益诱惑、感情冲动、意气用事等,轻率地替人担保或借款,那种不思考自己的经济实力、不观察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贸然替人担保或者顶名借款,一旦主债务人无法清偿,担保人往往成了“替罪羊”,使自己身陷困境,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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