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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逾期交付超过60日,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万分之八的违约金,但该房地产公司却仅支付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近日,金坛法院判处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余额2万1千余元。
2012年9月18日,金坛市民吴某夫妻以78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逾期不超过60日,房地产公司需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支付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实际上,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超过60日,却仅支付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5万余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余额21060元。
该房地产公司称,去年8月7日,房屋已交付,双方的结算手续也已办理完毕,按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5100元是双方认可的结果,吴某夫妻对所交付房屋的认可,其实质是对交房条件的变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在去年4月30日交付房子,且该房应当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而吴某夫妻所购房屋,竣工备案日期为去年7月29日。法院认为,自去年5月1日起至去年7月29日止,该房地产公司实际违约90日,应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处该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即还需支付违约金余额2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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