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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点地产网 8月15日早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以征求意见。 据悉,该意见稿包括了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明确了不动产所囊括的范围、登记主管部门、记载事项、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内容。 其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其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都要依法办理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