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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学习交流期间朱璘因饮酒过量摔倒死亡,治疗期间祁门县公安局陆续垫付医药费90多万元。朱璘去世后,祁门县公安局答应给予130万元补偿,前提是朱璘父母放弃对其他涉事警察的民事追偿,局领导称参照“因公牺牲”处理(8月7日《南方都市报》)。 “因公牺牲”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由县公安局先行垫付”。明明是违反规定“喝酒致死”,明明是在糟蹋民众血汗钱时不慎身亡,却被美化为“因公牺牲”和“酒烈士”,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 “牺牲”,多么崇高的词语,莫非在祁门县公安局眼里,糟蹋民众的血汗钱属于“正义的目的”?花公款大吃大喝是一项正义的事业?那些真正“因公牺牲”的烈士若地下有知,想必同样激愤难平,定然不屑与“酒烈士”为伍,羞于与其共享“因公牺牲”的荣誉。祁门县公安局的做法,可以说是对“因公牺牲”的公然羞辱和亵渎,同时也是对公款大吃大喝的变相肯定和纵容。 公款大吃大喝是违纪行为,不属于“公务”范畴,出现“喝酒致死”这样的闹剧,不应该再花公款为其“善后”。涉事警察除了接受党纪政纪处罚外,还应该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朱璘的父母有权对涉事警察进行民事追偿,赔偿多少由法院定夺,祁门县公安局不应干涉。可是,祁门县公安局不仅“垫付”了90多万元医药费,还“垫付”了涉事警察的民事赔偿,对这些顶风违纪的警察可谓“爱护”备至。这种无原则的“爱护”意味着对纳税人的残忍。通过这起“喝酒致死”成“因公牺牲”的闹剧,我们再次真切感受到了,什么叫做“官花民钱不心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