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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你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考虑你也是好意搭载她们,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又赔偿和解了,因此综合考虑,我们决定对你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中86岁高龄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官上门告知并释法说理。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搭载路上偶遇的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孔某某投案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考虑嫌疑人孔某某年岁已高,且具有自首、赔偿和解,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但是,由于老人一直想不明白,自己是好心搭载被害人邓某某,最后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因此一直不肯配合侦查机关,对案件有很大抵触心理。了解到该情况后,检察官带领值班律师驱车40公里赶往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家中制作笔录。刚开始老人闭门不见,检察官通过联系同村的孔某某侄子,电话联系老人两个儿子,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与老人讲解交通肇事罪名,以及刑事办案程序,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等,老人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确实犯法,并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小姑娘,你这样说,我心里舒畅了,我也听明白了,”老人最后笑着对检察官说,“这个具结书我签,我认罪认罚。”
近年来,金坛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始终将“重人权、讲温情”的司法理念根植于工作实践中,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注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检察官做到有温度、有情怀,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和检察温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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