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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就发生在这所校园里。□本报记者 殷玉国 今年7月28日上午7时30分,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8岁女教师小宋,被清洁工发现漂在校园的水塘里,神秘地死亡。 经过警方的尸检发现,小宋在生前曾经受过性侵犯。在案发的第二天,警方将嫌疑人“黑出租车”司机抓获。但是,女教师的死因至今都无法解开。是失足吗?是被人推下水的吗?还是自杀?事发两个多月,这一切仍是一个谜。 同时小宋的家人认为,小宋是学校的员工,却死在校园内的水塘里。如果晚上学校有巡逻的,在她遭遇性侵害时就会被发现并且制止……或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近日,女教师小宋的家人正准备通过法律手段,向学校讨要一个说法。为此,记者采访了小宋的哥哥宋先生。 有点内向,从小到大没和老人吵过嘴 济南时报:你妹妹是个什么样的人? 宋某:她性格有点儿内向,但比较稳重,非常孝顺老人,从小到大她没有和家里老人吵过嘴。参加工作后,几乎每天给妈妈打电话,问问家里的情况。 济南时报:她多大了? 宋某:妹妹比我小13岁,今年28岁。我们家只有我和妹妹两个孩子,父母都70多岁了,特别疼爱她。近年来,我们家族就考出了妹妹一个大学生。 济南时报:她在哪里上的大学?学的什么专业? 宋某:在黑龙江上的大学,学的计算机专业。 济南时报:哪一年去青岛找的工作? 宋某:2006年左右,她应聘到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参加工作5年,目前还没有结婚。 济南时报:你们家庭条件怎么样? 宋某:很困难,吃低保。 一天没给家打电话,家人意识到她出事了 济南时报:是怎么知道妹妹出事的? 宋某:我妹妹很孝顺父母,经常给父母打电话。7月27日这天她没打电话,我母亲又等了一晚上也没有等到她的电话,然后给她打电话,但她的电话无法接通。母亲意识到我妹妹可能出事了,立即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妹妹。 济南时报:你联系上了吗? 宋某:我不停地打妹妹的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 济南时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 宋某:她就这一个联系电话。7月28日,我联系到学校的负责人,问我妹妹出什么事了?负责人说,你妹妹出事了,快来趟学校吧。 济南时报:告诉你出什么事了吗? 宋某:一开始不向我说什么事,只要求我快点儿到学校来。后来我不停地问是什么事,学校负责人说我妹妹在学校水塘里淹死了。 水塘边没有见到妹妹,尸体被送到医院 济南时报:当你赶到学校池塘边看到了什么? 宋某:有不少人围在水塘边,但没有看到我妹妹的尸体。 济南时报:水塘面积多大?水多深? 宋某:有大约100平方米大,水深三四米。 济南时报:尸体呢? 宋某:学校说,警察将尸体送到了医院。 济南时报:是谁先发现你妹妹尸体的? 宋某:据说是7月28日早上,学校的一名清洁工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浮在水塘上的尸体,立即报告了学校,学校的负责人随后报警,民警就赶到了现场开始调查。 济南时报:你去医院了吗? 宋某:去了。确认死去的就是我妹妹,但身体上有伤。民警正在调查死因。 济南时报:被发现时妹妹穿着衣服吗?死了多长时间? 宋某:警察说发现尸体时穿着衣服,应该是在池塘里泡了一晚上。 济南时报:你母亲知道这事是什么反应? 宋某:我母亲70多岁了,知道这事情后,从老家赶到青岛,哭晕了,住进了医院。现在还没有把这事告诉老父亲,怕他老人家受不了。 和女同事晚上吃饭,“黑出租车”送进校园 济南时报:你妹妹死在池塘里,太蹊跷了吧? 宋某:我也这样想。后来,我找到出事前和她在一起的女同事了解情况。 济南时报:出事前,她和谁在一起? 宋某:出事前,她和一个女同事出去吃晚饭,学校门前有不少“黑出租车”,她们搭乘一辆“黑出租车”走的。 济南时报:喝酒了吗? 宋某:喝了。但女同事说我妹妹喝得不多。 济南时报:她们怎么回的学校? 宋某:还是这辆“黑出租车”送她们回的学校,那名女同事先下的车,我妹妹后来下的车。至于我妹妹怎么出的事,女同事也不清楚。 生前遭遇性侵害,失足还是被人推下水成谜 济南时报:出租车司机什么时间抓住的? 宋某:事发第二天,民警就抓住了出租车司机。 济南时报:警方给的什么说法? 宋某:警方根据尸检和嫌疑人所说的,确定我妹妹生前遭遇过司机的性侵害,现在司机已经被警方拘留。 济南时报:你妹妹是怎么死的呢? 宋某:现在警方还没有给出说法。 济南时报:你认为你妹妹是失足还是被人推下水? 宋某:我认为妹妹自杀的可能性没有。出事前几天,她还给母亲打电话问家里的情况,最近又没有什么想不开的事情。当天晚上,她喝酒不多,也不可能失足跌到水塘里。 济南时报:你怀疑是什么情况? 宋某:妹妹被杀的可能性大,但现在还要等警方的明确说法。 家人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学校讨说法 济南时报:现在事情处理得怎么样了? 宋某:我妹妹的尸体已经火化了。 济南时报:你和学校接触过吗? 宋某:接触过,没有达成协议。学校的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妹妹的工资、公积金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加起来不到25000元。 济南时报:能接受这个数额吗? 宋某:不能接受。 济南时报:为什么? 宋某:我妹妹是学校的员工,却死在校园内的水塘里。如果晚上学校有巡逻的,就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或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我妹妹的尸体是第二天早上被清洁工发现的,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定有缺陷,没有尽到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的义务。连老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随时可能发生问题。 济南时报: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宋某:我正在聘请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妹妹讨要一个说法。 律师回应: 学校该不该给予一定补偿? 记者随后采访了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请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李敬涛认为,受害者属于学校职工,遭受侵害导致死亡,根据当时案发情况,其死亡不属于工伤。那么对此类在受害者非上班时间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侵权者本人应负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那么,受害者所在的学校或者说用人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呢?李敬涛说,此类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往往认为,不管怎样反正事情是发生在学校、发生在用人单位,学校就该拿钱。“要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确定学校在此类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确定学校即用人单位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里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学上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本案当中,受害者属于学校教职工,不属于未成年人。但学校如果在安保方面有漏洞,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从法律理论上,学校有赔偿的义务。但从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确实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受害者亲属一定数额的、安慰性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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