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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孟春 时评作者 8月4日晚,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公布了对国家短道速滑队内部严重冲突事件的处理决定。处罚内容包括撤消王濛国家短道速滑队队长的职务;取消王濛、刘显伟国家短道速滑队队员资格,调整回地方队;取消王濛、刘显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资格等。从性质上讲,该决定属于内部处罚,王濛等人即使不服冬管中心的决定也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既然是处罚就必须依法行事,而该决定却多处涉嫌严重违法。 一,事实认定不清。王濛已经在各种场合澄清是领队王春露先动的手,但冬管中心却武断地认定“在国家短道速滑队领队进行管理时,王濛、刘显伟追打领队和助理教练及上前劝阻的人员”。试问该认定的证据何在?为何没有公之于众?难道冬管中心认定的“管理”就是肆意殴打运动员吗?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领队王春露先动的手,那么王濛、刘显伟就应当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 二,没有处罚依据。该处罚决定通篇大谈道德,大谈形象,大谈治病救人,但恰恰缺少了最关键的处罚依据。王濛等人到底是依据哪条规定被处罚的?难道是依据官老爷的金口玉言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谁的决定都应当有法可循,否则该决定自始不产生效力。 三,严重越权处罚。该处罚决定第四条:“王濛、刘显伟对损坏的公共物品做出赔偿”。冬管中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它有何权力代替法院裁判王濛、刘显伟对损坏的公共物品做出赔偿?这是典型的越权处罚。另外,即使是王濛、刘显伟损害了公共物品,他们也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王濛、刘显伟是为了自身权利免受王春露的不法侵害而损害了公共物品,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他们就没有赔偿的义务,而应该由不法侵害人王春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对王濛等运动员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没有处罚依据,严重越权处罚,是一个涉嫌违法,自始无效和非常荒谬的处罚决定,这一纸决定充分暴露了冬管中心对于法律的无知和官僚主义的做派,冬管中心应当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向全国人民作出深刻的检查,还王濛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