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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市首部不设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市实际,以解决当前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入手,明确了养犬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细化了强制免疫制度,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规范了养犬行为和携犬进入场所,完善了相关经营活动、流浪犬只处置等,并规定了对养犬违法行为的惩处。
聚焦一: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
在养犬管理上,管理部门不明确或管理不严一直为群众所诟病。
《条例》对政府及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明确,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包括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此外,对城管、住建、卫健卫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对于流浪犬只,《条例》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包括日常巡查、流浪犬只处置等。同时,街办、镇政府应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企业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条例》强化公众监督,明确公众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
令爱犬人士欣慰的是,《条例》规定收管救助制度。规定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等的收管救助等。
聚焦二:养犬必须“办理登记”和“强制免疫”
当前不少市民在养犬中,对登不登记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甚至怀着侥幸心理,也不给犬只打防疫针。《条例》明确了我市养犬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办理登记,二是要强制免疫。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条件是: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单位养犬,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还需要无3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登记条件中,养犬人一旦有遗弃、虐犬行为被认定而受处罚的,将终身禁止养犬。
养犬人进行养犬登记后,公安机关会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可处警告或者500元-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提条件。违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相关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死亡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重点管理区要求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聚焦三:七类养犬行为明令禁止
当前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矛盾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条例》重点规范了养犬行为,对七类养犬行为予以禁止,并设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禁止“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遗弃、虐待犬只;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等”。
处罚方面,其中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可处200元-1000元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可处50元-500元罚款;遗弃、虐待犬只的,除了罚款,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聚焦四:遛狗不系狗绳、不清粪便,均属违法
《条例》还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行为规范及处罚条款,包括要求“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遇到行人、车辆应当提前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等”。处罚上,其中携犬出户未系狗绳,可处50元-500元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可处20元-200元罚款。
对于当前争议较多的携犬进入场所,《条例》规定,对公益性公共场所(馆)、公共交通工具等,一律禁止携犬进入,包括医疗、教育、公共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对于经营性场所,如市场、商场、饭店等,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
此外,对矛盾较集中的公园内遛犬也有了说法。《条例》规定,由市、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携犬进入”。
聚焦五: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每户只能养一只
为增强法规的实施效果,《条例》规定本市养犬管理分区域进行,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重点规范重点区养犬管理。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种类方面,《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禁止饲养烈性犬”。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记者了解到,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和烈性犬名录,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很快就会向社会公布。
聚焦六:对扰民、污染环境等犬只经营活动,重罚!
当前,不少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存在扰民现象,公众投诉较多,但因缺乏管理依据,相关部门并不能有效管理。《条例》呼应公众诉求,对此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禁售烈性犬只,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20000元罚款。二是禁止在住宅、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2000元罚款。三是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污染环境,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200元罚款。
聚焦七:犬只伤人,主人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当前各地犬只伤人引发的诉讼较多,本地也有。《条例》对此予以关注,特别强调了犬只责任人应尽的职责。明确规定,犬只一旦伤人,“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规定“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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