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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旅游期间突发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市中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一审的钟楼法院当时认为某国际旅行社常州分公司对游客吕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8年3月6日,史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4人报名参加由某国际旅行社常州分公司组织的香港澳门珠海广州桂林韶山九日游。4月11日旅游行程开始,作为组织者,某国际旅行社安排吕某某等游客途经香港、澳门、珠海三地八个购物点,每个购物点购物1-3小时不等。4月16日凌晨,吕某某在从广州到桂林的火车上突发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钟楼法院对案件详细审理后认为:游客吕某某死因虽为心源性猝死,主要与自身健康状况有关;但被告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提供服务,导游在吕某某及其家属提出身体不适时,仍然要求吕某某进入合同约定的购物店,亦为导致吕某某发生心源性猝死的诱因。因此,钟楼法院认定被告对吕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国际旅行社常州分公司赔偿史某某、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174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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