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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榕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回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坝路附近搭建的暂住地,发现其妻子李春燕与被害人周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且不允许穿上衣服,迫使周某答应补偿人民币10万元,后因周某亲友报警而未能得逞。在周某联系亲友借钱时,被告人魏某持塑料凳殴打周某,致其脸部、手脚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魏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对被告人魏某适用减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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