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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名13岁少年杀害3人后,被警方抓获,近日被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 发,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成为热议焦点。法学专家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重点应在前期预防工作,“防小止大”是关键。 13岁少年杀3人 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7月18日21时许,广西岑溪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诚谏镇石桥村3名小孩失踪。7月20日14时许,警方发现3名失踪儿童已经遇害。7月25日,13岁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查明,沈某某被其父亲责骂后离家出走。7月18日当天,沈某某到诚谏镇石桥村里偷东西,路过见到3名小孩在自家屋里面玩,沈某某哄骗 3名小孩跟他去到附近山边一处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因小孩年幼未果,后害怕事情败露,萌生杀人念头,用石头、刀分别将3人击打致 死。 在监护人和证人在场见证下,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沈某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沈某某于8月2日被送到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 案件发生后,在网上引发关注,部分网友认为沈某某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不能因为年龄小而让他逃脱刑事处罚。网友“晔哥哥你好”说,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和成年人故意杀人所带来的伤害是一样的,法律保护这样的杀人犯,只因他是未成年人,被杀的3个未成年孩子怎么办? 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此前也多次发生。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的恶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其中年龄最小者仅11岁,最大13岁。由于3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工读学校。 一些网友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味从轻惩处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强效的规避方式,以至于大面积的“宽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纵容”。“未成年”甚至成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说。 然而面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引发热议。 [观点一]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部分网友认为,随着社会进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个案不断增多,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观点二]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合适 “我并不赞成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赵辉说,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由于社会背景诸多因素影响,单纯比较年龄没有意义。 赵辉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情况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观点三]需要进行一系列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不能拍脑袋决定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时易受成人的胁迫指使。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 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一系列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而不是一拍脑袋的决定。同时不能因为一些未成年人犯 罪的个案,而推导出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结论。 需多方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的预防工作并没有做到位。”赵辉认为,应该由家庭、学校、社会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预防工作。由于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缺少具体的帮教处罚措施和执行责任机关的规定,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预和矫正方面仍不到位。 赵辉说,在国外,当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时候,就有社工等相关人员介入,甚至帮助指导父母来教育孩子。扩大事前干预、社会控制和帮教的范围,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纠正更重要。 “我们对于微小或者比较普遍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不重视,一般要等到发生比较大的事件时才进行关注,但这都属于事后的关注。”皮艺军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国外会在预防上做大量工作,“防小止大”是关键。 皮艺军建议,应转变观念,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从它还很微小、不严重的时候就要及时关注和制止。应鼓励一些社会保护组织和社会支持系统参 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比如支持和欢迎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少年犯的工作,同时让未成年人多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有利于对他 们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