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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年轻的时候,因家境贫困等原因,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却没有媒婆愿意登门说亲,一直到31岁,还是光棍一个。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30多岁还讨不来老婆,是挺让人着急的事情。王某也是多方托人说媒,终于有一个丧偶的寡妇杨某愿意和他一起生活,就是年龄比王某大了些,而且还有4个女儿。“老婆孩子热炕头”,能吃口热乎饭,有个贴心人就挺好的,不能有太奢望的要求,王某遂同意了与杨某的结合。
婚后,王某与杨某约定不再生育子女,两人将全心全意把4个女儿抚养成人。当时大女儿已经14岁,小女儿才6岁,为了让4个孩子健康成长,王某与杨某共同遵守当初的约定,每日辛勤劳作,并顺利盖起了新房。4个女儿逐渐成人,也先后都有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压力终于不像以前那么大了,然而生活矛盾却越来越多了,王某与杨某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拌嘴,而每逢这种时刻,4个女儿不是协调劝解,却一致帮母亲“助威”,王某觉得“势单力薄”,甚至感觉委屈,一气之下就搬出去租房独住了。但近70岁的王某,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只能靠仅有400多元农保金勉强度日,遂将4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女儿们承担赡养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4个继女坚决不肯赡养王某,原因是4个人在成长过程中,王某为养育她们只出过力并未出过钱,而且还提供了一份早些年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王某放弃要求四名继女尽赡养义务,及身后事宜不要求继女们处理。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包括经济上帮助、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籍。虽然四个继女并不是王某亲生,但在他们之间已形成了继子女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为此,4个继女法对王某是有赡养义务的。
最后法院判定4个继女之前与王某签订的协议第四条的内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判决继女每人每月10日前支付王某生活费人民币250元;王某自2016年起的医疗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的费用由4个继女各负担四分之一。
“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这其中的“父母”自然包括将自己抚养成人的继父母。乌鸦尚且知道反哺,更何况人呢。赡养父母也是为人子女应该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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