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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先生诉称,他与被告赵女士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双方感情较好,没有任何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双方父母也对子女和下一代倾注了极大关心和支持。
2011年年底,二人在双方父母支持下,共同借款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南一区。2013年年初,为解决女儿上学问题,赵女士提出在海淀区为孩子购买学区房,房价260万,加上其他税费总价280万。
因当时购房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吴先生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允许购买第二套,且不能贷款,只能以妻子个人名义的首套来贷款购买。这种情况下,赵女士提出办理暂时离婚,贷款完毕后再复婚。吴先生表示同意后,他在2013年4月为学区房提供商业贷款120万、双方积蓄和借款90万,再加上赵女士贷款尾款70万,凑够了购房钱。
2014年7月,二人到丰台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赵女士于2014年9月份贷款70万,并在2014年底取得学区房房本。吴先生称,因属于假离婚,完全出于为赵女士贷款考虑,协议内容由她临时从网络下载模板引用,吴先生并未在意协议的具体内容,所以协议里面并未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约定处理。
假戏变真做 索要抚养权
后吴先生为了家庭前景,提高家庭收入,经个人职业规划和单位领导建议,在赵女士同意下到新疆工作,并保证每个月回京探亲至少一周以上。可在此期间因两地生活,家庭琐事得不到及时处理,赵女士从2015年5月中旬开始向其多次提出分手,吴先生经过一年多努力,赵女士始终态度坚决一直要分手,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直到今年6月,赵女士换了门锁,这导致吴先生一直在外住宾馆不能在家居住,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他至今未见到孩子。
吴先生称,自己无奈只得接受分手,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一直未达成一致,其认为赵女士因家庭琐事矛盾,不顾孩子和家庭坚决要分手,会对孩子造成很大影响和伤害,故吴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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