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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一起去电鱼,一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向另一人索赔近100万元,被驳回
这几年,因电鱼不成反被电的事例屡见不鲜。独自去电鱼发生此类事故,一般很少会发生纠纷。但如果是几人结伴同行去电鱼,出现伤亡后,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金坛法院对一起因电鱼而导致身亡的生命健康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刘某(死者)和被告张某是同村村民,平日素有交往,两人都爱好电鱼。
去年8月,一连下了几天大雨,村里的河水上涨。当天晚上9点多,张某看到刘某带着全套电鱼设备准备去电鱼,就尾随刘某一同去了。
刘某下水电鱼,张某就在岸边观看。期间,张某到旁边接了一个电话,等他回到原处时,看到刘某面朝下漂浮在水面上。张某赶紧跑过去将电瓶卸掉,并将刘某拖往路边进行急救,期间拨打了120和11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神志丧失,已无生命体征。医院抢救30多分钟后宣布无效并出具了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为“溺水”。警方勘查现场时发现,刘某电瓶捕鱼器是自制的,出事时电源控制器开关呈开启状,呈通电状态。
事发后,刘某家人认为,张、刘两人是相约结伴去电鱼,张某在刘某溺水后未予救助或救助不力,最终导致刘某死亡,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刘某家属把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近100万元。
而张某认为,刘某死后自己也很难受,但两人并不是相约而去,自己当时并没有带电鱼工具,只是去看看,而且在刘某出事后已尽到救助责任。张某不同意赔偿。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己操作电瓶不当被电击造成的,而张某并未实施导致刘某死亡的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去电鱼是受张某主动相约的,且电鱼工具都是刘某自己的,被告并未提供电鱼工具,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刘某被电击后,张某已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也已尽到普通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在此次事件中,对刘某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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