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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快速“弄”到钱 竟跑去挖人“祖坟”
一外乡人在江苏金坛盗窃骨灰盒敲诈勒索被判入狱
1972年1月出生的湖南南山人廖日旺,本应是到了不惑之年的他,却不务正业,整日异想天开,竟跑到江苏金坛去挖人家“祖坟”,企图通过敲诈钱财快速脱贫致富,不想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钱财,还锒铛入狱三年。
2014年6、7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日旺到金坛市薛埠镇茅山福承陵园,采用撬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史某父亲的骨灰盒并藏匿。事后,廖日旺以不拿钱就不归还骨灰盒为要挟,向史某索要钱财。史某将此情况告知茅山福承陵园。后茅山福承陵园于2014年10月21日至25日间,分三次向被告人廖日旺指定账户共计汇款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2875元、江淮牌汽车1辆、步步高牌手机1只、假发1顶、身份证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廖日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廖日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金坛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银行卡明细,金坛市公安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金坛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日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廖日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廖日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廖日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日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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