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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是直溪镇一家福利企业,安排60人左右四残人员就业,属国税局征税(老福利企业属地税征税)。三年前国税开始向我公司征收每年退税总额25%的所得税,本公司于2013年被征收25万余元。
为此,特向父母官汇报我们由于经营有问题,上交税金总是不足,福利企业退税改革后这七年中,我们只有2010年退足税赋200多万元,其余每年只能退130-150万元左右,这些钱用于支付四残人员开支都不够。当然这与政策无关,现在企业难经营而已。
根据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此政策对于所得税在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的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文件在2007年7月1日执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国税办函(2009)547号文件中也明确说明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属于财政性资金继续给予免税,这些政策金坛国税是否应该贯彻执行?
今又收到金坛市国税局第二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二税通(2015)1号通知。
上述情况请求领导给予关怀、帮助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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