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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五岳独尊 于 2014-11-26 21:19 编辑
本人是金坛市市场路238幢4号店面房房东,该店面房原出租给朱某和其姐夫钱某经营烟花爆竹(旺盛烟花爆竹商店),经事先告知和协商,我们于租赁期满后将店面收回,拟再经营烟花爆竹,但因原租赁方以及金坛安监局的某些原因,现向安监局申领许可证一事拖延至今,迟迟不能得到申领。我们也是无法,只能将此事公开于网络媒体,在此恳请广大网友以及社会各界讨论和支持。
一、事实经过 经事先告知并和租赁方协商,我们于2014年10月20日租赁期满后将店面收回,拟再经营烟花爆竹。且已向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了店面名称,并于2014年10月23日上午8点前依约到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当时接待我们的是安监局的某负责人薛某,他带我们到工作人员张某的办公室,对张某说:“前几天去看过现场了是符合规定的,你帮他们登记一下。”张某让我们出具了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给他登记,张某告诉我们说,“你们店面房周围还没有其他人来这里申请登记,要不然就不会给你们申请登记了,以后如果有别人来要求申请登记或许可证变更的(在这片范围),我们也不会受理了。”负责人薛某当时也表示首肯,并让我们听通知,可能于下星期三(10月29号)安排培训。回去后我们即将店面按卖烟花爆竹店的要求重新装潢了一下。 然而, 29号上午薛某来电说钱某28号下午酒后去安监局吵闹了,现让我们两家都暂停办理。我说你们是政府职能部门怎么说话不算数,人家去一吵,你们就不公平、公正啦,薛某说:避免矛盾。 10月31号上午10:21,安监局张某打电话让我们去协商,张某说:“我们跟你协商,不要让我们为难。”意思是让我们不要领许可证,让钱某领(但我们在他前面登记)。我们表示这个事情是不可能协商的。 11月3号下午2:50左右,安监局薛某来到我单位协商此事(上午薛某来电说他已跟钱某商量是不是重新到别的地方开店、领证),薛某说:“你是不是到别的地方找个店面房开烟花爆竹店。”我说:“我自己的店面房不开,到别处去租店面房开,是不是脑筋坏啦,这个是不可能的,另外,一早抢先到你那里去登记,也是你22号晚上打电话跟我说的。这个事情我还要感谢你的,这个是真帮忙。”但薛某某说:“是的,你排前面的,要不然我不来跟你商量这个事了,但钱某某还有4万多元钱货没有卖掉的,你退一步了算了。”我说:“怎么退啊,现在店再给他开是不可能的,再多租金都不租给他,如果说有货没卖掉,那我倒可以帮他代销一下的,只要你安监局同意,并且保证不是私货,与进货价一致,要不然我总不能替他忙吧。”最后商量未果,薛某表态,那只能拖拖再说。、
1、金坛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在知道朱某某、钱某某已于合同期满后交出了店面,现已无经营场所,但至今也未去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而我们程序、手续都合法,却至今未能领证,安监局此等行为是否有不作为倾向? 2、金坛市安监局为何不能坚持公开的原则,谁先登记谁后登记连块公示牌都没有,却于我们申领过程中推三阻四,此中是否涉嫌暗箱操作? 3、安监局工作人员讲话前后矛盾不负责任。现在想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给排在我们后面的,如果安监局真的如此,那么就是行政乱作为。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三番两次地来做我的思想工作,而不是去做责任方的工作,见我不答应,他们就采取拖延安全培训的办法,直到今天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在金坛市安监局眼里,公开、公平,公正在何方? 4、11月10日上午8点,我们再次金坛市安监局,向王局反映此事,王局详细听了我们反映的情况,答应等调查以后给我们一个答复。下午,安监局张某来电话说他们咨询了相关律师,答复是朱某某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能给我们领,否则他们要赔偿的。我们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一条,你们上个月二十号以后就应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了。张某又说:根据三十五条,也只能是罚款。此等说法明显和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不符,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金坛安监局如此避重就轻是何道理?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至今,金坛市安监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视群众正当利益于不顾,没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此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其中是否存在某些不可与外人道的因素?我们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事实终究会大白于天下,公平公正的诉求终会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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