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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丈夫遗弃患病妻子 “警官,我要报警,我被抛弃了。”今年10月28日15时许,张某走进西宁市湟源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值班室,面露难色报警求助称:因身体不适,今年5月去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为肺癌。此后,不仅没有得到丈夫焦某的照顾,反而被遗弃。张某向民警提供了两人的结婚证、病历证明等,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民警受理案件后,依法展开调查取证。 【处理】 丈夫被依法行拘4日 经查,张某与焦某为合法夫妻关系,2019年9月起,张某因无经济来源,一直在娘家生活。今年5月,张某查出患有肺癌,她的娘家人多次联系焦某,要求焦某照顾生病的张某,然而焦某以两人长期分居为由,对张某不管不问,不予照顾,致使张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湟源县公安局在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焦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说法】 构成遗弃罪将被追究刑责 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扶养人具体是指:(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2)行为人实施了遗弃的行为。办案民警马仲武表示,本案中张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他人照顾,张某与焦某系合法夫妻,焦某对张某负有扶养义务。张某自查出患有肺癌后其亲属多次联系焦某,要求焦某照顾生病的张某,焦某以两人长期分居为由,对张某的病情不管不问,致使张某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综上,焦某的行为构成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违法行为。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岩麟说:“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被害人的行为的)等等。 本案中,张某和焦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焦某对张某负有扶养义务,这是一个法定义务,焦某必须履行义务,张某患病情况较严重,焦某无论从法定义务还是情理上来讲,都应当提供协助、帮助行为,无论是否能够治疗疾病,至少应当和张某一起面对困难,减轻张某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焦某对张某遗弃的行为无疑加重了张某的痛苦。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焦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是恰当的,但是并不意味着焦某就此免除了扶养义务,如果焦某不予改正,仍持续对张某的遗弃行为,使张某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焦某的行为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下,张某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反映情况,寻求更多的救助。
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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