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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名6旬老者与当地一检察官的父亲争地方,遭该检察官抡凳砸去,老人持柴刀追砍未果竟将对方年仅6岁的儿子砍倒在地,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10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称,维持死刑判决。老人的家人对判决不服,称对方有错在先,希望公平处理,同时表示对不起无辜死去的孩子。
即使对方有错在先,老者就可以砍死年仅6岁的孩子,报私仇吗?当然不可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的,可以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抡凳砸去,老者持柴刀追砍检察官,构成正当防卫吗?最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处理正当防卫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到,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前提,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另外,防卫对象应当是不法侵害人。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人不能被狭隘地认为仅仅是正在实施侵害的这个人,还应当包括其他虽没做不法侵害事情却同样抱有不法侵害意图的人,比如组织者。其次,防卫的意图应当是正当的。该案中,如果当检察官抡凳砸去,老者也拿凳子打回去,是可以算作正当防卫的。然而,其用刀追砍,甚至追砍未果砍向孩子,是不能算作正当防卫的。因为其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更何况该案中,老者持刀追砍未果后竟砍死对方年仅6岁的孩子,早已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构成故意杀人。或许的确,这种过激行为可能一时解气,但本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进行协商解决的事情,却因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背负严肃的法律代价,得不偿失。对于6岁的孩童来说,他本仅仅是无辜的幼童,却成为残忍报仇的牺牲者。即使老者是最初的受害者,也无法让人原谅!
正确处理争地界纠纷的途径是什么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案中的老者本可以选择上述途径解决纠纷,却牵扯无辜生命,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遇到任何问题和纠纷,应当首先采取法律手段为自身维权,切不可盲目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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