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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引起巨大争议。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日前表示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中,曾披露数起涉及养父强奸未成年养女的案件,甚至有被害人初次遭受性侵时仅4岁多,其养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家中,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达数年。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为养父女的特殊关系,曾有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多次对幼女实施强奸犯罪,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此外,在庭审中,曾有被告辩解其并未威胁过被害人,或被告以被害人报案系出于报复,客观真实性存疑为由辩解。不过,在上述案件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辩解均不予采纳。
鲍某明。 案例1:养父在家中多次强奸未成年养女,被判10年 法院:利用优势地位多次对幼女实施强奸犯罪,应从重处罚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的养父。该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幼女实施强奸犯罪,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判决书显示,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哈某锋与妻子王某带养女哈某到广东打工,准备安排其养女哈某在广东读书,其间的一天,被告人哈某锋在广东租住的房屋内对养女哈某(2002年10月17日出生)实施强奸。之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哈某锋在望谟县坎边乡翁道村许高组87号自己的家中多次对养女哈某实施强奸。 被告人哈某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哈某锋系被害人的养父,具有抚养的义务,与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多次对幼女实施强奸犯罪,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危害,被告人哈某锋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哈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哈某锋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奸淫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某锋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哈某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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