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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爱上魔王的妖精 于 2015-4-9 14:06 编辑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常常有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从而体现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事实上,这种理解是无法可依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离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这里的赔偿与分割财产并无直接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里对于少分或者不分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五种情况下,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然而,实践中,我们往往遇到许多人持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观点。有时候,法官为了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在庭前调解时也可能对不愿接受调解的过错一方表示,如果不接受调解,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违法律精神的。
因此,这里可以很确定地说,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离婚案件中仅存在过错赔偿,并不是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提醒大家尤其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