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缘由
职工去世两年,劳动仲裁超时限?
沈一端(化名)生前原是某公司的职工,2011年春天因病去世,当时,其儿子沈小梧(化名)才两周岁多,公司送到沈家慰问金1万元。
由于沈一端并非因工身亡,家人认为无权向公司主张什么赔偿,并对单位送来1万元慰问金很感激。2012年秋天,儿子开始上幼儿园,上学费用令沈妻觉得难以承担。那么,沈一端生前所在的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一部分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
经咨询,沈妻得知,虽然丈夫不是因工身亡,但根据
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助金及供养亲属
困难补助金(即通常所说的“遗属补助”)。
沈妻希望公司能按月支付给儿子遗属补助,遭到拒绝。2013年5月,沈妻代理儿子沈小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每月支付沈小梧遗属补助450元。但公司辩称,沈一端去世已经两年多了,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劳动仲裁
公司应支付困难补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在职工沈一端去世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有权享有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公司没有按月支付给其子沈小梧遗属补助是不正确的,侵害了沈小梧的合法权益。
由于遗属补助是按月发放的,具有连续性,公司的行为是连续侵权行为,仲裁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公司答辩的超过仲裁时效,不受法律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从2011年6月起,公司按月支付沈小梧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450元,直至其成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数额,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职工非因工死亡,亲属有权享受相关待遇
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中华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有权利享受到相关待遇。
这些待遇包括:葬丧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助金,为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即遗属补助,按月发放给符合领取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的侵权行为,仲裁时效应从侵权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