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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财综[2011]104号、苏屠综[2011]79号)。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3.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成果工本费。
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我国行政收费长久以来并不十分透明公开,比如结婚登记,收取费用是9元,但往往办理需要的费用会在200多,各部门为了私利确实存在乱收费现象,而一些引入市场竞争的行业,如同样是拍照,行政部门收费是照相馆的2~3倍。行政收费高,跟行政透明度,是否引入竞争机制直接相关,市民往往在付出高代价的同时得到的却是很嚣张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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