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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良人向西 于 2018-7-20 13:57 编辑
快递员无故离职, 快递代理点老板只能找人应急派件, 从而产生了1.5万余元的应急派送费。 为了讨回这笔费用, 代理点老板将离职的快递员告上了法院。 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 酌定快递员赔偿1000元。
许某在金坛经营了某快递公司的一家代理点。2016年3月,许某为了代理点的快递派件业务,与快递员姜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区域承包协议,由姜某负责许某代理范围的某一片区。许某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对姜某进行了业务指导和培训,快递的派件工作顺利进行。当年12月30日,姜某没有和往常一样来到代理点派件,电话多次联系也未果。看着大量快递积压仓库,许某找到了曾经为自己派过件的钱某提供应急派件服务。应急时间从姜某离职的次日一直持续到2017年2月10日,产生了应急派送费1.5万余元。许某认为,如果不是姜某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在离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自己,这笔应急派送费也不会产生,因此诉至金坛法院,要求姜某返还垫付的派送费。
这笔应急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许某与姜某 这份快递区域承包协议的性质。 法院审理认为, 许某招用姜某为其在一定区域内派送快件, 对其进行一定的管理, 按派件件数支付姜某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 双方虽然签订了名为“承包”的协议, 实则为雇佣关系。
我国法律对雇员受害和雇员侵权有明确规定,对于雇员致雇主损害的赔偿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免除雇员的责任,是对雇主利益的侵害,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过错原则。在雇员无恶意或故意的情况下,应坚持有限赔偿和适当赔偿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 姜某未按协议约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 这种通知义务的不履行, 不足以认定姜某对许某损失的发生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违约行为, 且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结合事发原因、姜某的赔偿能力、工资水平 以及双方的地位、风险控制等因素, 法院最终酌定姜某赔偿许某1000元。
来源:常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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