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为金坛论坛会员,与千万金坛网友开启缘分旅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现在注册
x
暑假又到来啦!
“龟速”行驶、高分贝“嘶吼”……利用扩音设备搞宣传的流动广告车“霸占”街头“一路高歌”,既影响市容市貌,又噪音扰民。一直以来,这种违规的广告宣传形式惹得不少市民抱怨连连,纷纷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好好管一管。
今年, 金坛城管局按照常州市2018年市容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将移动车身广告整治纳入全年整治计划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移动车身广告,解决移动广告车光污染、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 问题。前不久,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就依法查处了两起移动车身广告案件。
6月4日下午5点,执法大队一中队城管队员巡查时发现,位于名仕家园西门西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两辆 汽车使用车身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城管队员随即要求驾驶员现场配合调查,在交警配合下,执法队员对这两辆广告车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6月5日,两位当事人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过宣传教育,两位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当天,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驾驶车辆使用车载 电视屏播放户外广告的两位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这时,有小伙伴要问了
机动车车身上不能设置广告或加载电子屏,那非机动车上可以设置吗?
回答是:NO!
今年4月,一中队对辖区内非机动车车身广告共开展两次整治,对设置有“专业防水”、“通下水道”等字样广告的10辆电动三轮车进行证据先行保存,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未经审批的车身广告,并根据《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对所有当事人处以共计2500元的罚款。
今天也再次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散发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散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