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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8月31日
地点:金坛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先生
被告:蔡女士
诉讼事由:物业所有权纠纷
李先生和蔡女士是某小区同一幢楼的邻居,李先生住4楼,蔡女士住1楼。在一楼有一处平台,平台下面是车库。
2009年,李先生入住小区时,蔡女士已经用不锈钢、彩钢瓦等建材将一楼平台封闭起来,与自家南阳台连成一体。
入住小区后,李先生购买了一楼平台下面的一个车库。李先生说,蔡女士经常在平台上冲水,造成车库顶漏水。另外,蔡女士在平台上搭了很多花架,栽种花草,还经常将湿拖把放在架子上,水顺着墙面往下滴漏,致使车库难以开门出入。李先生认为,一楼平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而蔡女士在一楼平台搭建侵犯了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李先生多次向蔡女士提出交涉,要求拆除搭建物,将一楼平台恢复原状,都遭蔡女士拒绝。无奈,李先生将蔡女士告上法庭。
蔡女士则称,开发商售房时已将一楼平台卖给自己,平台已计入房屋面积。因此,她认为平台属于自己专有部分。但蔡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上却找不到这一条款。也就是说,开发商并没有把一楼平台卖给她。
这时,蔡女士表示,退一步讲,即便该平台非自己专有,但也非李先生专有。李先生一户无权单独起诉。不仅如此,蔡女士还搬出小区前后两幢同样的露台被封闭使用的事实,证明自己封闭露台的“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楼平台并不包含在被告购房面积内,不属于被告个人专有部分,应由该单元的全体业主共有。而蔡女士在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平台改建为封闭阳台,已损害了李先生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最后,法院判决蔡女士限期拆除搭建物,将平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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