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根据《金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坛政发[2008]81号)、《金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坛政发[2008]82号)文件精神,现将申请201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申报对象和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4400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18㎡;
3、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安置方式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三种安置方式。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为:①城市低保无房和低保人均18㎡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②城市边困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③市政府确定的特殊无房家庭。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家庭人口分别按1-2人户家庭约40㎡、3人户家庭约50㎡、4人及以上户约60㎡的家庭予以保障。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2012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
1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30㎡;二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40㎡;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为54㎡;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为72㎡。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按10㎡计算。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2012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对申请租金补贴的低保无房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其他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租金年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补贴单价×12月。
3、廉租住房租金减免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市房管处直管公房,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租金减免证明到市房管处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对象和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6800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18㎡;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集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单身未婚青年可视为单列家庭进行申报;
4、对具有本市户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批准宅基地建房条件,因规划控制而不予批准建房,且该家庭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的农业户家庭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若该家庭原有宅基地必须退出原宅基地,方可申报;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分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方式。
1、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
(1)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小区为南洲花园,户型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75㎡。
(2)申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每户享受7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该家庭成员中原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扣除房改优惠购房面积进行计算。
(3)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房源和申报审核情况实行轮候安置,实行公开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进行公开选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1960元/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遵循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取得货币补贴资格后两年内按照自愿的原则到本市房地产市场自行购买住房,但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析产、继承、赠与均不属于购房范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2)所购住房大于等于享受面积的补贴标准,按享受面积标准计发货币补贴;所购住房小于享受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实际购买面积计发货币补贴。
(3)2012年度选择货币补贴的家庭在享受控制面积范围内货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和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其他的特殊证明材料。
四、申请时间
2011年6月1日~2011年9月30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申报手续视作自动放弃。
五、申请地点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建设管理所逐级自行申报。
六、申报须知
每户申请家庭只能自行选择一种保障安置方式,一经初审公示确定后,一律不得更改。
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82801688、82801588、82837453、82838727
举报电话:12388、8280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