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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西安市长安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4名中学生在上学途中惨死车轮下,另有一学生重伤。在一审被判死刑后,被告人王双娃提出上诉,今日省高院将开庭二审。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去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其妻王小娟因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其子王哲犯毁灭证据罪,但由于年龄不足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双娃不服,提出上诉。他的理由是,肇事当日自己已经连续十多天昼夜不停劳作,事故在极度疲惫情况下造成,事发时自己根本无法搞清是否撞到人,更无法确切知道车下挂了人,并不像判决书上说的“明知车下挂了人而置他人生死不顾”。同时认为自己有主动投案情节,并如实交代基本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应依法认定构成自首,从轻量刑。对一审判决认定自己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