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成为金坛论坛会员,与千万金坛网友开启缘分旅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现在注册
x
马某与被害人谢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要债过程中,马某邀集众人与对方发生殴斗,致债务人谢某受伤,另一人受轻微伤,马某也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09年1月某日,马某带史某、刘某等人到谢某家中要债,未果,后前往金坛某KTV娱乐。在娱乐期间,马某让刘某等三人再次到谢某家要债。刘某等三人到谢家门口后,发现其家中有许多人且有人手持钢管,便回到某KTV,将此情况告知马某。马某听后十分气愤,遂让史某、刘某等五人再到谢家要债,并让他们带上“家伙”。当日23时左右,史某、刘某等人携带砍刀和菜刀来到谢家。他们一人持刀站在门外,其他人携刀到谢家要债,后因被害人谢某等人持木棍反抗,双方在谢家院内发生殴斗,致使被害人谢某受轻伤,还有一人受轻微伤。
事发后,史某、刘某等人回到某KTV,与马某会合后一同外出躲避。在此期间,马某又打电话给谢某向其要钱,并让史某再到谢家拿钱,史某在谢家要钱时被打伤,马某得知此事后又联系了其他人一起携带砍刀等器械再次前往谢家,后因发现伏击守候的民警而逃离现场。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纠集史某、刘某等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其中马某系首要分子,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史某、刘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马某等人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能委托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马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