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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在京东自营购买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经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遂起诉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退还货款14.7万余元、赔偿检测费400元,同时索3倍赔偿44万余元。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属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在范先生的发票中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原来,京东海荣公司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协议,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法院认为,“京东自营”概念模糊,容易误导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建议京东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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