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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在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适度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标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住房需求,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中规定针对首套住房、第二套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考虑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暂不具备查询借款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的条件,经与市人行、财政等部门沟通,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我市采用以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次数作为实施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依据。
三、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何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差别化政策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有助于保证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首先用于中低收入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
本次调整首先突出体现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优先支持,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其次,适度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以贷款20万,2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按2010年12月26日最新贷款利率标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1.1倍利率计算,比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支出利息11136元,但是比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为商贷基准利率8.5折)节省利息39036元,比第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为商贷基准利率的1.1倍)节省利息63648元。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向在本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如何认定?
答: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我市采用查询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作为作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具体为: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时,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下同),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原来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职工,可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原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必须还清后才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按照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原来办理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现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认定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只看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暂时不包括办理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七、为什么停止向在本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有关精神,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因此对在本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省市缴存职工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八、已签订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答:2011年1月17日之前已放款或已签订借款合同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其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的政策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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