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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教育部举行2021教育金秋系列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有关情况。该办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问责——■ “问谁的责” 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 “谁来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同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
■ “问什么责”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 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 “怎么问责” 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问责办法》如何为督导“长牙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来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的介绍——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肩负着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的职责和使命。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教育 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作出部署。该《意见》围绕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和督学聘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核心是强化督导的严肃性权威性,让督导“长牙齿”。这两年,教育督导工作的主题主线就是贯彻落实《意见》,让督导真正“长牙齿”。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力促督导“长牙齿”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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