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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一名20岁的男子深夜带着5岁的堂侄女外出买糖果,返回时趁机在一家公厕里对她施暴。当晚,女孩回家后将情况告诉家人,该男子随即落网。案发后,他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赔偿3300余元。1月20日,不服一审判决的女孩家人,已向检方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案发现场。 这名遭受伤害的女孩叫章瑶(化名),2015年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农村。 1月20日晚上,章父伤心地告诉记者,伤害女儿的男子姓李,2000年出生,与他是平辈,女儿叫他堂叔叔,事发时李某儿子还没有满月。 章父说,事情发生在2020年10月17日晚上,当晚10时左右,李某到他们家来玩,“后来他逗女儿说,要带她出去给她买糖果吃,女儿一听有糖吃,便跟着他出去了。” “夜深人静的,开始我们还是有点不放心,后来一想,都是亲戚,便没有往其他地方想。”章父称,后来李某哄着女儿独自走了,称很快就会把她送回家。 然而,令章瑶家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李某竟趁买糖果之机,对她施暴。 章父回忆说,当晚女儿回家后,告诉奶奶说下身疼痛,称堂叔叔把她带到了一个厕所里。 这时,心细的奶奶发现她裤子上面有血,同时还发现她臀部和腿上有一团淤青,怀疑她遭到猥亵,便立即询问李某是不是对孩子做了什么,遭到否认。 章瑶的家人发现情况不对劲,次日凌晨遂向当地警方报警求助。 后来,李某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18日,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镇雄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记者在镇雄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一份伤情记录中看到,上面载明称,章瑶“右臀部见约3*3厘米淤青,左大腿中段见约2*2厘米淤青,局部压痛。”“目前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 镇雄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李某系小学文化,与章瑶是亲戚关系,事发当晚他带她外出买糖果,买了糖果后将她带进镇雄县某镇客运站男厕所内施暴。当晚回家后,章瑶将此事告知家人。 2021年1月5日,镇雄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强奸罪,认为他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奸淫幼女,应对其从重处罚,他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强奸罪判处他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向李某提起民事索赔。 同年1月13日,镇雄县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量刑建议,李某未提出异议。他的辩护人则称,李某是初犯、偶犯,建议对他判处四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诉称,她被李某强奸,请求在追究他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他赔偿她的医疗、交通、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名誉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3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镇雄县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该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该院予以采信。 同时认为,李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她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应对其从重处罚,他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该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较轻,不予采纳。 法院还称,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他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章瑶诉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名誉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故不予支持,诉求赔偿误工费,因她系幼女,没有经济收入,故不予支持,诉求赔偿的交通费用过高,由该院酌情予以保护。 2021年1月15日,镇雄县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瑶经济损失3310.62元。 章瑶的父亲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已于1月20日向检方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希望重判李某。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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