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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 辽宁新郎婚礼当天坠亡,新娘要求继承183万被公婆起诉!这事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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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九品: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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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4: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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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婚礼当天坠亡刚领证半个月的新娘诉求继承183万元被公婆起诉!事发辽宁锦州,近日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婆供证不足,新娘胜诉。


2019年3月8日,
王某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
3月23日
婚礼当天,王某在女方家顶楼坠亡
女方在王某去世第三天
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要求继承
王某183万元银行存款和名下其他财产
(包括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

王父称:
183万存款系二老以儿子名义存入,儿子配合他办了存款手续。原因是考虑老两口体弱多病,若有意外来不及处理遗产。“儿子没有经济能力攒到183万,存单原件和密码都在我手里。”

女方则表示:
该说法不符合常理,若二老发生意外,遗产将完全留给王某,将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是多此一举。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
王父供证不足,不能证明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张某胜诉。

男方代理律师表示:
下一步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律师称:
“男方家好像不知道这个事(王某和张某结婚)
没有一个亲朋好友来。
女方跟王某父母以前连面都没见过…”


此案件在广州普法抖音号推出后,
引来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这属于婚前财产,女方不应该继承。

也有网友表示:老人刚承受丧子之痛,还想着分财产,女方太狠了。


到底女方有没有资格分这笔财产?
广州云普法翟春歌律师
在《说法》栏目做了解读
主持人:虽然我才刚结婚一天,但我也有资格分这个钱吧?翟律师:这个肯定是有资格分的,不管你结婚是一天还是一年,只要在民政机关领了证。在法律上你就是合法夫妻。你作为配偶就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有资格分他的遗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主持人:可是公公表示,是他当时借名存在我老公名下的,他万一把钱要走了怎么办?
翟律师:如果男方父亲说的是事实,只要他拿出证据来,还是有可能把这笔钱要走的。男方父亲可以拿出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欠条,或者是沟通记录等证明他当时确确实实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笔钱还是有可能被要回去了。

知道多一点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婚前婚后财产”的呢?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死者父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183万元确实为自己做生意的积蓄所得,并非为儿子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就不产生是否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问题,女方无权继承。

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实际为自己所有的财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笔资金及房产也有可能会当做遗产来处理,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儿子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们每个人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起到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尽管传统观念让很多人对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很难开口,但现在越来越多人基于对闪婚的不信任,对对方的不了解、缺乏安全感,基于确保爱情纯粹性、基于对事业经营稳定性的考虑,会选择在双方领证之前约定婚前各自财产,所以办理财产公证也是防范风险的一部分。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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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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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4: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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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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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4: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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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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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7: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是要火的节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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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20: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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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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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04: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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