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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 因怀疑妻子在外面有人,常州一男子竟砍向妻子7刀!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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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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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5: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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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481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师,男,1990年11月30日生,打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9]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师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师及辩护人戴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20年2月10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立师与妻子张某因婚姻、工作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周立师来到溧阳后,在溧阳市大润发超市购买了水果刀1把(黑色刀柄、单刃),后携带该水果刀来到被害人张某工作的嘉丰水会浴室,并在该浴室三楼的技师房内再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周立师持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背部、腰部七刀,被害人张某逃出房间后摔倒在地,被害人周立师两次拿起塑料桶、技师箱砸向被害人张某,被周围群众制止未砸中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周立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立师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周立师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立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

被告人周立师辩称,自己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自己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戴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周立师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被告人周立师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你死我活的仇恨关系,不存在杀人的动机,两人系夫妻关系,以前争吵中,周立师也多次讲过要拿刀捅被害人,但这是属于周立师所说的狠话。2、案发时,被告人周立师是劝被害人不要做足疗工作,后因张某提出要离婚,导致其失去理智,而不顾别人劝阻用水果刀伤害被害人的背部。3、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是背部,虽有7处伤,但根据伤情看属于划伤。说明周立师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周立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其自身有病,建议对被告人周立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立师与妻子张某因婚姻、工作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立师通过微信得知妻子张某在外吃饭唱歌,两人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当日上午,被告人周立师赶到溧阳,10时左右,在溧阳市大润发超市购买了水果刀1把(黑色刀柄、单刃),后携带该水果刀来到被害人张某工作的嘉丰水会浴室。13时左右,找到被害人张某,并劝其不要再做足疗,跟其回家,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周立师曾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还伤到被害人张某手。后因被害人张某答应回家,两人停止争吵。17时许,被告人周立师在浴室三楼的技师房内听到被害人张某打电话中讲到要与其离婚,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周立师持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腰部、背部七刀。被害人张某逃出房间后摔倒在地,被害人周立师两次拿起塑料桶、技师箱砸向被害人张某,被周围群众制止未砸中被害人张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1、被告人周立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审理中,本院从被害人张某处了解到被告人周立师家属已支付了被害人张某的医疗费用,被害人张某表示对被告人周立师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立师的供述证实:

2019年2月1日凌晨,我老婆张某出去和别人吃饭唱歌一直到早上7点才回来,这个事情是手机上跟我说的,我们是通过微信聊天的。2月1日早上8时许,我从苏州坐大巴车赶到溧阳汽车站,大概中午13时许到的嘉丰水会,因为我之前来过嘉丰水会找我老婆,刚开始我是让楼下服务员帮我传话,我要找张某。但是我等了10多分钟,我老婆张某没有下来,所以我就直接换鞋领了手牌(3825)到三楼等我老婆。我等了半个小时,嘉丰水会一个胖子认识我的,就去告诉了我老婆,我老婆就出来了。我们见面之后,张某对我说你又干嘛,然后张某就往她的宿舍去了,我就跟过去。到了张某宿舍之后没有人,我当时在宿舍里说让她跟我一起去上班,不要在这里,你在哪我心就在哪,你跟我走就好了,我离不开你,你就是我的命。张某说做到过完年10号往后,让我先回家。我就说你天天想什么,为什么非要在这里做。张某对我说做完过年回家带小孩,还说做完过完年去当收银员。我刚进门讲了几分钟就把身上的刀拿出来对着张某,我对张某说你要么死在这里,要么跟我走。张某说你又哪根筋搭错了,天天这样有意思吗。之后我就拿着刀晃了一下,说跟我一起去上班,别在这里了,求求你好不好,跟我一起努力,你为什么非要这样对我。张某还是说做到过完年就不做了,之后张某的一名女同事进来了,对我们说你们两又吵什么,后来那名女同事就走了。再后来胖子也来过,胖子跟我讲昨天晚上你老婆跟我一起的,新员工来了大家一起吃个饭,还把买单的东西给我看,我没看,胖子走了以后我们又接着吵。我还是让她跟我一起回去,张某说你弄死我吧,我说你知道我不会的我根本下不了这个手,然后我左手就拿着刀走过去了,张某当时坐在门边的沙发上,我就假装要捅她,然后过去抱住她,跟张某说老婆别闹了。当时抱着的时候刀在张某的左肩膀处,然后张某就把我推开了,我发现张某的手割破了,然后立马上去捏住张某的伤口,张某要把我甩开,还踢了我,我说不能甩开手破了,然后就没有踢我了,张某就哭了。我们就分开坐着,我们就说回去的事情,大概有一两个小时,后来张某答应我过完年后跟我一起去上班,我就出去到三楼的服务台那里的沙发去坐。我坐了一会准备认个错回家的,走到张某宿舍门口听到她在打电话,我听到不做了,回家离婚,我还听到她弟弟说起诉离婚什么的,还提到了孩子,我在门口听了十几分钟,我就进去了跟张某吵。我说你又骗我,你明明答应我的,人前一套,背后一套,跟我吵了几句就要下楼吃饭,当时张某要出门我在门口把她推进去。她的同事也进来看到,但张某非要走,我就非常生气。我就从左边的胸前口袋拿出刀,我当时非常生气脑子一片空白发热,然后就左手拿着刀捅了一下,捅的应该是张某的背后,这里具体几刀记不住了,张某就趴到床上去了,后来捅进去点点脑子清楚,我赶紧拔出来划了自己一刀,然后把刀换到右手,在张某的背上斜着划过去,把刀折断了,我又拿剩下的刀把捅了张某的后面一下,张某就往外跑。当时张某的同事在房间里,一个男同事就拉我,我当时要出去看我老婆伤的怎么样,但是他拉着我,我就拿垃圾桶砸他,后来有一个胖子又过来拉着我,我后来在门口站了十几秒就坐下来了,我说我不会跑的。

我捅张某的时候是面对面的,右手拿着刀捅了一刀张某的后面,什么位置不知道,接着又捅了第二刀,然后把刀换了手,左手拿刀在自己的右手心划了一刀,又把手换到了右手,然后把刀斜着放在张某背上,把刀别断了。前面两刀是我脑子发热,后面一刀是为了把刀折断,最后刀,我不知道。

自己曾发微信给张某,主要内容是:下午去找你,弄死你,你给我等着,死性不改。还有的想不起来了,这是气话。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

我老公周立师是一个疑心比较重的人,天天怀疑这个怀疑那个,他就是怀疑我在外面有别的男的,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开始闹离婚了,因为这个事情我们在最近的一个月之内也争吵过三次,双方都没有动手,这三次都是他到我们店里还闹着吵的,之前争吵的时候周立师也说过要拿到捅我这种话,他也给我发过要我去死的这种话。

2019年2月1日凌晨零时三十分左右,我从溧阳市嘉丰水会下班,我在嘉丰水会本身是里面的足疗技师。下班之后我就跟我们的领导樊某、我同事香香、小胖、任胜楠、乔富明、还有一个任胜楠的姐姐一起去楼下的辣府吃夜宵的,吃夜宵到了凌晨四点钟,中间我老公周立师也给我发过了微信,主要内容就是问我在哪里,还说上次你答应过我不出去吃饭的事情你怎么做不到,你明天给我等着。因为之前我也跟周立师因为这种事情争吵过,他也放过这种狠话,就是说要捅我什么的,但是一直没有和我动过手。

我睡到了中午十二点的时候就起床了,因为要上班了,在一点钟的时候小胖经理就发微信和我说我老公周立师在三楼的,让我上去一趟,然后我就上去了。我上去之后发现我老公周立师坐在三楼吧台旁边的沙发上,然后我就让他去我的宿舍说,不要在外面说,影响不好。然后周立师就听了我的话,就走进了我的宿舍,进了宿舍之后我也进去了,我就把房门给关了,然后我就和他谈话的。谈话的时候我是坐在宿舍门口右手边的沙发上,他坐在左手边的沙发上。周立师就让我辞职跟他回老家,我说我过完年再回,他不同意,然后我们就在房间里面争吵这个事情,他还拿凌晨我和同事出去吃夜宵的事情说。我们争吵了一会儿之后,周立师就从上身棉袄的内口袋里面掏出了一把刀,这把水果刀还没拆封,他把包装拆下来之后就把包装扔在房间里面的垃圾桶里面,之后他把刀拿在手上,说今天你要是不跟我回老家我就把你弄死,然后我也自杀。他这么一说之后我还是说我不回去,但是心里有点害怕了,我就用微信把我们嘉丰水会的小胖喊了上来,我在微信上跟他说我老公拿刀了你赶快过来一下。没一会儿小胖经理就进了我们宿舍,进来之后小胖就跟周立师说有什么话好好说,把刀快收起来。我老公就把刀收起来了,就夹在腋下,小胖还劝我们好好谈,劝完之后小胖经理就出去了。我就还是在里面和他谈,但是谈着谈着发现他有点不听我的话,说不通的感觉,怎么说都听不进去。中间谈的时候,我的同事任胜楠也进来过,是进来拿东西的。她进来的时候还劝我们别吵,劝了两句就走了。到了下午15时左右的时候,我们谈话的时候周立师突然情绪很激动,就把腋下的这把刀拿在手上,刀尖冲着我的肚子就捅过来了,我就一脚踹了出去,他被我踢了一下退后了几步,然后说捅肚子捅不死你,我要割你的脖子,说要弄死我。说完这个话他就冲上来把我摁在沙发上,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然后我就反抗,用手挡着这把刀,我的左手大母手指因为挡着刀还被割破了,流血了,周立师看到我流血之后就吓到了,就又坐回了沙发上,刀就随手扔在了沙发上,之后又把刀收回进了口袋。我们就又开始谈,他还说要不要带我去医院看一下,我说不要,之后反正就在谈这个事情。到了下午四点钟的时候,我的同事香香也进来的,进来之后拿了个东西就走了,我们一直在房间里谈事情,中间任胜楠进来还劝了几句的。快五点的时候香香也来了一趟,进来之后看到周立师在抽烟,就跟周立师说不要抽烟,周立师说我不光要抽烟我还要杀人的。香香进来之后就坐在了房间里面,过了几分钟我就和周立师说我要去吃饭了,周立师拦着我不让我走,把我推回了床上去了,还打了我一下,香香看到周立师打我了,她就出去喊樊经理了,过了一会儿樊经理就进来了,进来就跟周立师说不要打人。然后我又站起来准备往外面走,这时候周立师突然把怀里的刀拿出来对着我捅,第一刀捅在了我右边的腰上,然后从背后用手压着我的背,另一只手拿着刀捅了左边的腰一刀,我腰上被捅了之后就站不起来了,我就往外面爬,爬的时候周立师就拿着刀对着的背上连着捅了五刀,这过程中樊经理在拉周立师的,我爬到门外面三楼有一个主管看到之后就直接把他推开来了,把他的刀给夺了,这时候我就躺在地上,后面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

之前打过我,但是没有尽头这么过激的行为,但是有时候也会发信息给我说要弄死我这种话。在宿舍谈话的时候,他不止一次说要捅死我,弄死我。他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能感觉到他手上有力气的,但是没有完全用力,我自己也用手挡的,我的左手也受伤的。

我起身准备往外面走的时候,周立师突然拿出怀里的刀,然后对着我右边的腰上捅的,然后对着我左边的腰上捅了一刀,我弯腰的时候周立师就拿着刀在我背上乱捅,我一直往门外爬,他就一面用手追着我捅。我的左右腰各一刀,后背上五刀。

我们公司的樊经理和香香应该是看到的。最后在17时左右的时候我准备往外面走的时候,周立师把我往床上推了一下,然后打了我一下,是掐了我的脖子一下。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

我们单位嘉丰水会的员工张某被他老公捅伤了,当时是我报的警,我来反映情况。2019年2月1日下午14时许,张某她老公当时到我们嘉丰水会找张某,他当时是开着客人手牌进来的,是我告诉张某她老公来了,后来张某发微信给我说,她老公身上带着刀,我就和三楼主管翟某一起到张某的宿舍,我当时看到张某她老公右手衣袖里藏着一把刀,有刀尖露出来,我和翟某就劝他把刀拿出来,张某她老公不肯,我就一直在宿舍呆着,两个人在宿舍内商量家里的事情,女的情绪比较激动,男的还好,后来张某说他俩要商量一下,我就出去了,在外面的沙发上坐着,过了一会她老公也出来了,到吧台沙发上坐着,我以为她两谈好了,也就下楼了。

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

今天下午16时左右,我到嘉丰水会三楼技师房女生宿舍拿东西,我开门进入房间之后,发现张某坐在进门右手边的沙发上哭,当时她的身前站着一名男子(后来我才听说是张某的老公),他们两个当时在用家乡话聊天,说话的语气也不是争吵的语气。由于他们说的是宿迁话,具体说什么内容我没有听懂。之后我一句话没说就拿着东西就出去了,我走的时候还把门关上。到了17点30分左右的样子,我又回到三楼技师房女生宿舍,当时到技师房门口的时候,技师房的房门是关着的,张某的老公就站在技师房的门口,之后我就推门进去了,我拿了东西出来之后就对着张某的老公说了一句:“我们这里不需要门神。”之后我就上厕所了,我上完厕所就又回了技师房,发现张某的老公已经进了技师房,并且坐在技师房进门右手边的沙发上抽烟(就是之前张某坐的沙发),当时张某是躺在床上的,张某的床就在沙发的右边斜对面,是两张床拼在一起的,靠沙发的那张就是张某的床。我就对张某的老公说,你不要在我们技师房抽烟,这里是女生宿舍,之后张某的老公说:“我不光要抽烟,等一会我还要杀人。”我就对他说:“你要杀要打去外面,不要在我们店里。”因为到了开饭的时间,张某就从床上爬起来说要去楼下吃饭,之后张某的老公就拦着不让张某去吃饭,就让张某在床那里站着,张某就一直想往外走,她老公就一直推她,不让她出去,之后两个人就语气有点大了,双方就吵了起来,之后张某的老公就动手打张某,张某一直没有还手,我看到张某的老公动手打人了,我就跑出技师房喊我们樊经理,当时樊经理就站在技师房门口的沙发旁,樊经理就走到我们宿舍。樊经理进去之后就说:“有什么事情好好说,不要动手动脚的。”我当时是坐在进门最左边角落的床上,坐在那吃黄瓜,樊经理就朝着我走过来,樊经理朝我走过来的时候正好是背对他们的,突然张某嘴巴里就开始喊樊经理、樊经理,并且张某越过了她老公,开始往外面跑,她老公从后面拉着她,我当时没有看到刀,只看见张某的老公在张某的身后有捅人的动作,之后樊经理就上去拉张某的老公,我同时往技师房外面跑,边跑我边喊杀人了,杀人了。之后三楼吧台的另外一个经理就跑过来了(这个经理我不认识,穿着白衬衫,胖胖的,戴副眼镜),等我回头的时候发现张某已经浑身是血的倒在技师房门口的走廊上了,我还看见张某的老公拿起了一个桶往张某身上砸,但是被之后跑过来的那个胖胖的经理给拉住了,将张某的老公拉到技师房门口的沙发那里,张某的老公看到我的工具箱在沙发上,他拎起工具箱想砸张某,我就上去将工具箱抢了下来。之后就来了很多人,将那个男的控制住了,那个男的也不反抗,就坐在了技师房外面的沙发上,后来我才发现技师房里面的地上有一个刀柄,刀的部分已经断了,不知道去哪里了,可能还在张某的身体里面。之后就有人报警了,后来就是民警到现场配合120将张某先送往了医院,我就陪同医生一起去医院了。

之后就被我们店内的员工控制住了,他就坐在技师房门口的沙发上,直到你们警察过来。

5、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

今天2019年2月1日下午14时许,因为张某上午的时候跟我说她老公来找她,为什么找她张某没跟我说。同时2019年1月中旬的时候,张某的老公曾经来找过张某,他们当时吵了架,后来张某老公就离开了。所以今天下午14时许,我就到张某的宿舍看一下,当时我们单位的王某经理也在里面,张某和她老公分别坐在宿舍一进门两边的沙发上,他们没有交流,情绪也比较平静,我就离开宿舍了。之后我就一直在店里忙,到了今天17时20分左右,我正好去三楼有事,跟张某同宿舍的一个叫佘泽洪的女技师就跑过来跟我说:“张某和她老公又吵架了。”我就跟着佘泽洪到她们宿舍,我一进宿舍就听到张某说话,意思大概是:“那我明天就不上班,跟你回家,然后我们就离。”张某她老公就很生气地回了张某一句,由于是方言我没听懂。他说完张某就要往宿舍外面走,张某她老公就随手推了张某一下,他俩就面对面说话(张某是背靠墙的,张某她老公背对),声音比较小我没听清。突然我就听到张某“啊”的大叫一声,张某就面朝墙,朝墙躲过去,我就看见张某她老公对着张某的背有捅人的动作(有两下捅人的动作),拿什么捅的我没看清,张某顺时就趴倒到她身边的床上。张某她老公就转过身朝着张某,我这时看到他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黑色塑料刀把,刀身有10cm左右长。这时佘泽洪跑出去,边跑边喊:“杀人了!杀人了!”张某她老公拿着刀朝张某的背捅了三四下,我看到捅到背不同的部位。我赶紧上去把张某老公挡开,张某就趁机往宿舍外跑,张某她老公朝我扬了一刀,我躲了一下,张某她老公就跑去追张某了,我看到张某在宿舍门口的时候被她老公又用刀朝背部扎了一下,张某就倒在宿舍门口,她老公手上就只剩刀把了。她老公就把扔到地上,拿起宿舍门对面地上的小塑料桶,就想朝张某砸,我和刚赶到现场的翟某主管就拦着他并且把他往宿舍外推,把他推到宿舍门外的沙发上,我们就跟他说:“你不要动,就坐在这。”他就坐在那,没说什么,我们赶紧帮张某简单包扎下,然后王志模打的120和110,后来你们警察就过来了。期间张某她老公就一直坐在那,很沉默。

张某倒在门口后,张某老公有继续动手的,他拿宿舍门口的桶要砸张某,但是被我们拦住,没砸到,后来他又想拿门外面的扫把,也被我们拦住了。2019年1月中旬的时候,张某的老公曾经来找过张某,她们当时吵了架,还踹了张某一脚,后来张某老公就离开了。

6、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

我是嘉丰水会的主管,我上班的时候一般是管理三楼的人员住宿、卫生等。2019年2月1日下午一点四十左右,张某的老公就乘电梯上到了三楼,我当时就在吧台,我看到他穿着自己的衣服、赤脚、空着手,然后他就坐到吧台沙发上,他在沙发上坐了一会儿之后张某就过来把他带到了休息室内,然后就把休息室的门就关了起来。因为这个男的之前也多次来找过张某,所以我们也知道这个男的就是张某的老公,所以当时我也就没有去管他们的事情,他们在房间里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房间里时不时传出他们吵架的声音,因为他们两个是夫妻,而且之前这个男的也过来和张某吵过,但是他们最后都没什么事情,张某还是正常上班,所以我们也没有多去管他们的事情,他们在房间里不断的争吵,因此在这期间我们的技师长王志模还有几个进房间拿东西的技师就劝他们别吵了,我在这期间听到他们不断在争吵,我也进去房间内劝过他们叫他们别吵了,当时我进去之后他们就不争吵了,当时这个男的就坐在进门靠左边的沙发上,张某坐在进门靠右边的沙发上,我就和他们两个说:“有什么事情去外面去吵别在这里吵,在这里吵会影响其他人”,他就坐在沙发上态度比较差并且亮一亮手牌就说:“我现在是你们的客人,你们总不能让客人走吧”,我就对她说:“你可以在这讲话的,但是声音小一点”,之后我就离开到三楼吧台去了,也没有去理他们。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一直都在休息室里面断断续续有吵架的声音,期间我一直在三楼处理自己手上的事情,到了下午六点多钟的时候,我在吧台听到有人在喊“杀人啦!”,我当时听到后愣了一下,然后我就看到张某从休息室门口爬了出来,我就立马到休息室方向赶去,到了之后发现张某身上和地上都是血,并且看到休息室的地上有一个刀柄,张某的老公在休息室里面拎着一个垃圾桶准备冲上来打张某,我就立马上去将这个男的拦住了,紧接着另外有几个人也冲上来拦住这个男的并且将他手中的垃圾桶拿了下来,他之后又挣脱了我拿起了沙发旁边凳子上的技师箱准备砸张某,我立马将他拦下,另外一个技师将技师箱从他手中抢下。之后我就将这个男的逼到墙角让他情绪冷静下来防止有其他过激的行为,拦住没多久,他就和我说“我不会再上去了,你把我放开来,我自己坐到沙发上去”然后我就松开他,他自己坐到了沙发上,在沙发上的时候他就对张某喊“今天我没弄死你算你走运,以后我肯定要弄死你!”在这期间就有人报警了,我们就在原地等你们民警和救护车过来,120过来后就把张某送去抢救了,你们民警过来后就把张某老公控制之后带走了。

7、周立师人身检查笔录证实:

公安机关在城南派出所讯问室内对被告人周立师进行了人身检查,见其右手小鱼际处一长4cm左右横行伤口。

8、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立师的双手十指擦拭物、周立师上衣、裤子进行原物提取。

9、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张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

被害人张某在见到周立师拿刀后,发微信给王某。

10、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

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提取周立师DNA,于3月1日提取张某DNA。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嘉丰水会三楼技师房处,在现场提取到浴室手牌1个、烟头1个、刀柄1把、刀刃1把、血迹共计12处。

12、鉴定意见、江苏省人民医院里有分院溧阳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被害人张某的伤势照片、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

被害人张某右肩背部及胸背四处长约2-2.5cm创口,深约0.8cm,未及异物,出血明显;左侧腰部背部两处创口,分别长6.5cm、2.5cm,深约1cm,未及明显进入腹腔隧道,未及异物,出血明显,右腰部一5cm挫伤,少量出血,经检查,背部共7处瘢痕,累计长22.3cm,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b之规定,评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3、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实:

案发现场的地面、手牌、被害人张某衣物、被告人周立师衣物、刀柄上的血迹、斑迹均为被害人张某、周立师的血迹。

1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

被告人周立师于2019年2月1日在溧阳市溧城镇嘉丰水会三楼技师房内被城南派出所抓获归案,周立师系被嘉丰水会的工作人员看守在技师房内。

1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

被告人周立师经查无前科劣迹。

16、明信片1张证实:

被告人周立师在溧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写给被害人张某的明信片内容,其重点内容为“我知她现在的想法,但是可以告诉你,不可能,我无法阻止你,但说过的话我也一定做到,我不XX,我就XX,这句话还记得吗?我还说这辈子她就算X,也要X在户口本上。”

17、辩护人提供的谅解书一份证实:

被害人张某曾出具过给被告人周立师家人的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周立师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师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周立师及其辩护人辩护人戴连提出被告人周立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立师事前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威胁言语,并购买水果刀,在争吵期间,有持水果也威胁被害人张某的行为,在其听到被害人张某提出要起诉与其离婚后,持水果刀不计后果捅被害人张某腹部、背部七刀,后又持技师箱等欲砸被害人张某,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周立师具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关押在看守所期间还写明信片威胁被害人张某“我还说这辈子她就算X,也要X在户口本上”,这也印证了被告人周立师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立师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立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立师系初犯,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周立师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对被告人周立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戴连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周立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立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化龙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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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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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09: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不回帖非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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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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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2: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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