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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交易双方是朋友关系,作为出卖人的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朋友夫妻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朋友间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判决支持黄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黄某是发小关系,两家人平时经常走动。王某在乡下的房子拆迁,获得了三套安置房。2010年12月,王某与黄某在家人和朋友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拆迁取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并约定在王某拿到房屋产权证五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黄某分三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亦将房屋交付黄某居住使用。诉争房屋于2011年3月取得产权证。临近过户的履行期,王某却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宋某按份共有。黄某向王某多次要房无果,于2016年3月将王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宋某协助其办理过户。
王某辩称,诉争房屋是其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有3人,分别为王某本人、妻子宋某和女儿,所以诉争房屋属于三人的家庭财产,其出售房屋的情况未告知妻女,损害了其妻女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取得的房屋,如无特殊情况,可视为被拆迁房屋财产形式的转化,其所有权仍归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享有。诉争房屋系拆迁取得,被拆迁房屋为王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拆迁安置房屋亦属王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李某与宋某之女尚未成年,只是实际居住人口,并不享有对诉争房屋的财产份额。关于宋某是否知晓房屋买卖的情况,黄某申请其双方共同朋友刘某和田某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时宋某均在场,又结合李某将房屋交付黄某居住使用的事实,据此认定宋某对房屋买卖一事知情且同意,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与宋某变更房屋登记状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存在恶意。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与宋某在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协助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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