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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的人发生意外,你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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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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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08: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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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于某与好友吃饭喝酒后,留在好友宿舍内休息,后被发现从3楼厕所窗户坠楼身亡。于某家人将两酒友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8万余元。前天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庭审中,两被告均认为,将酒后的于某送到宿舍休息,然后去上班,两人已尽到注意义务,于某是意外死亡。


◎原告
酒友未尽注意义务


  去年12月4日中午,于某到顺义南法信地区某饭店,与朋友李某和陈某一起喝酒吃饭。酒后三人回到李某的宿舍,于某留在宿舍休息,李某与陈某去上班。当天下午4点26分,于某在三楼厕所窗户处坠楼身亡。顺义公安分局关于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于某系高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后,于某的妻子、8岁的儿子以及父母共同将李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事发当天,于某是受李某的邀请去吃饭喝酒,两酒友应对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8万余元。


◎被告
死者当天并无异样


  李某称,他与于某是朋友关系,与陈某是同事关系。当天,他并没有邀请于某来喝酒,是于某自己主动过来的。当天,三人一起共喝了2斤白酒,“饭后,我们一起回到了我的宿舍,我还跟于某聊了会儿天,没看出他有什么异常”。陈某称,他是第一次见到于某,饭后回到李某宿舍,“当时李某说,于某这么远来,让他在宿舍休息一会儿,我们就去上班了”。


  李某和陈某的律师说法类似,他们表示,喝酒时,三人并未有劝酒及过量饮酒行为。喝酒后,李某将于某送到自己宿舍休息,其间于某是能正常交流的。于某休息后,李某和陈某因工作原因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死者是意外性的原因死亡,且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此外,死者已经从被告单位处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不应该在本案中重复主张赔偿。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应将醉酒者置于安全环境


  如何照料醉酒的人才算是尽到义务?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表示,对于注意义务,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审判中,法官会依据普通人的视角,看被告是否尽到了提醒照顾义务。照顾提醒义务表现在是将醉酒者置于什么样的环境中,如果将醉酒者放在车来人往的马路上,这个环境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则可能会被认定未尽到照顾提醒义务,“将醉酒者应放置在一个普通人认为的安全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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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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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2: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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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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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2: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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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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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2: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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