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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游手好闲 女子欲退婚不退5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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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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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8: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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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子1994年生的,姑娘1995年的,年纪轻轻两个人已经经历了订婚、同居、闹分手、上法庭。


        他们都是江西人,6年前开始交往,因为还没到结婚年龄,没有正式登记。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男方给了女方五万块彩礼钱以及金器物件,并在当地摆了酒席宣告喜事。


         订婚后,这对小年轻来到杭州共同生活。毕竟年纪小,两人摩擦不断,小姑娘觉得小伙子整日游手好闲,几年时间的吃穿用度都是靠她养着,于是心里委屈,搬离了共同生活的地方,临走时写下五万元彩礼的欠条。


         五万块对男方家也不是小数目,没想到姑娘在两人分手后就对这笔彩礼不认账了。小伙子告上法庭。


         第一次开庭,姑娘一口咬定欠条不是她写的,她也没有拿到这么多彩礼钱。男方申请笔迹鉴定,确认是姑娘所写。之后第二次庭审,在证据面前,姑娘承认了欠条的事实,又说三年里男方花了她很多钱,而且她耗费了三年青春,应该得到补偿。


         最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及家长达成协议,女方分期2016年3月前还2万,6月前还2万,共退还男方彩礼钱4万,此事作罢。


         在这类法律纠纷的处理上,关键是要区分到底是“彩礼”还是“赠予”。


       一般来说,“彩礼”是一种基于民间风俗习惯的,比如双方订婚,通过媒人交换的这些应明确认定为“彩礼”,如果后来不结婚了,那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是现在城市里这些恋爱中的交往送礼,就很难算彩礼,在一定程度上都被视为普通朋友间的赠予,那么所谓“赠予合同”,一旦赠出,就不能撤销,即不能反悔,就不能再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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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品:州同

发表于 2016-2-4 09: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男人就当再也没有遇到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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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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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中心会员零距离108将 之 地幽星·病大虫·薛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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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2: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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