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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收到了立案监督的徐某某、陈某某重婚罪一案的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有个幸福的家庭,妻子骆某勤劳持家,还有两个懂事的孩子,然而却不知珍惜,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有染,自2009年在外地打工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1年育有一子。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将徐某某带回老家过年,徐某某与骆某发生争吵。此时陈某某不知悔悟,帮着小三对结发妻子骆某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从电饭煲内舀出一瓢开水泼洒在骆某臀部及下肢部位,致使骆某臀部及下肢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海州区院在审查逮捕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徐某某、陈某某还涉嫌重婚罪,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于是该院于2014年12月1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徐某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还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海州区院的立案监督,使两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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