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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法度者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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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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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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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杂俎》记载:某日,朱元璋问群臣,“天下何人快乐”?群臣众说纷纭,有的说功成名就者快乐,有的说金榜题名者快乐,有的说富甲天下者快乐,不一而足,朱元璋听后默然不语。这时,一名叫万刚的官员答道,“畏法度者快乐”,此语一出,朱元璋连连夸赞其见解“甚独”。

  尊重、信任、信仰,是现代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三个层次。古人“畏法度”是基于对法律强制力的服从和尊重。作为一个现代公民,“畏法度”,就是从内心里尊崇法律,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基于对法律制裁的畏惧,而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强调“以人为本”,法律制定和实施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就是对人的关怀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但是有了完善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就有了法治文明,其形成还需要广大公民加强法治观念,普遍自觉地**、守法。

  “畏法度者快乐”,乐在坦荡心安。爱尔兰文豪萧伯纳说过:“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都隐藏有一匹脱缰的野马,如果你不去紧勒缰绳,时刻都会有大祸降临。”要想在人生道路上安全驰骋,就得紧握法律的缰绳,要想成为一个快乐的人,首先就要做一个“畏法度者”。一个人“畏法度”,必然视法律为神圣不可触犯,时时处处依据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从而才能在政治上把握住方向,在权力上把握住原则,在修养上把握住人品,在生活上把握住小节,这样自然就能心中坦然、脚底踏实,活得自在安心、洒脱快活。相反,如果心中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就很可能在行动上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做出一些为蝇头小利侵占公共财物、为哥们义气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个人“自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等违法之事,纵然能逞得一时之勇、图得一刻之快,但最终还是必须由自己来“埋单”,其结果必然是想快活而不得、想自由而不能,给自己、甚至给家庭种下难咽的苦果,留下无尽的悔恨和懊恼。

  “畏法度者快乐”,体现了一种境界和信仰。法律具有强制力,如果仅仅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处罚或制裁而守法,这种“畏法度”是消极的。在现代,随着法律的日渐完善,法律不仅是公民行为的规范,是人们和谐生活的“必需品”,也越来越集中体现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畏法度”,其终极意义并不是仅指服从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指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尊崇法律,将法律作为根植于内心深处的一种信念,将法治精神内化成一种生活的品格和方式,作为自己一切行动的思维决策底线和首选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个层次“畏法度”,基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更发自于公民内心对法律的信仰,不论是否处于法律的直接监督下,不论何时何地,都能自觉和自愿地遵纪守法,并且不惧邪恶,勇于维**律的尊严,勇于维护社会的正义,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讲,“畏法度者快乐”,不仅是因为守法而获得了权利和利益的切实保障,更因为崇法而实现了精神境界的充实和升华,不仅能给自己带来快乐,也将给他人带来快乐,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自能应运而生。





作者: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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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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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2: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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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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