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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压过去……被撞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在嘉峪关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有期徒刑15年。2014年2月24日,记者获悉,张庆达不服判决,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1月9日7时许,国道312线2891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26岁的张庆达报警称,自己驾驶一辆皮卡车将一名60余岁老人撞死了。嘉峪关警方到达现场后看到,在国道线上头南尾北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甘F·A6081的绿色江铃皮卡车,皮卡车多处有碰撞破损的痕迹,被撞碎的玻璃及保险杠碎片散落一地,但现场没有受害人。而是在距离皮卡车约一公里的地方,发现受害者周某躺在路中央,已经没了呼吸。民警对现场进行简单勘察后,发现事故现场不是原始现场。警方立即决定,由镜铁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和刑事技术研究所介入调查。
经过一番仔细侦查,加之交警、刑警、技术部门多方勘查验证后,报案人张庆达的谎言被揭穿了。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前,张庆达终于如实供述了案发的全部经过——2011年11月9日7时许,张庆达驾驶甘F·A6081“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时速,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至2891公里处时,被害人周某突然出现,没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张庆达撞了上去,周某弹起后重重地摔在车的挡风玻璃上,进而跌落地面,挡风玻璃瞬间被砸破了。车辆停止后,张庆达立即下车查看周某的伤势,此时的周某不停喊着“救命”。
看着伤势严重的周某,张庆达惧怕让自己承担责任,怀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扭曲心理,返回车上,点火、启动、掉头,他驾驶车辆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二次碾压。在深刻地感觉到车身有明显起伏后,张庆达估计“人已经死了”。于是,他返回案发现场,伪造自己肇事后,被害人又被其他过往车辆碾压、拖拽的假象。
2012年3月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庆达不服,其辩护律师也以“张庆达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张庆达对被害人进行过二次碾压”为由,提出上诉,2013年5月省高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决定。”
2014年2月24日,该案经过补充侦查后,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张庆达在交通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心生歹念,驾车再次对被害人进行了碾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张庆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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