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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周火荣批准逮捕。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我市首例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件。
2月15日6时许,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水门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大润发超市关河店附近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并在该男子随身携带的包中,发现大量疑似伪造的江苏省公路汽车客票、常州市通用定额发票。
经审查,该男子叫周火荣,有多次盗窃、诈骗前科。周火荣称自己从丹阳携带大量伪造的发票到常州准备出售,还未来得及联系买家就被警方抓获。经清点,周火荣共携带了江苏省公路汽车客票20600份、常州市通用定额发票5482份,共计26082份。经税务机关鉴定,涉案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据了解,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恶意欠薪罪、重大环境污染罪、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等,都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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