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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男主人公徐某今年28岁,刚工作没几年。2017年初,为了更好的发展,他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并结识了同公司的女孩陈某。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不仅越聊越投机,彼此还产生了好感,如此一来,确定恋爱关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儿。在相识过程中,徐某因为做生意向陈某借钱,陈某在2017年6月30日借给了徐某人民币25000元。
虽然就当下的物价而言,25000元并不是一笔非常大的金额,但这是陈某工作多年的所有积蓄。当初徐某提出借钱时,陈某也纠结犹豫了很久。不过,她想着既然认定了这份感情,就应该充分信任徐某。拿到钱后,徐某自觉地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并承诺最迟在2019年7月1日还清,每月至少还1000元。
好景不长,仅仅才过了两三个月的时间,一系列的琐事,让两人关系渐渐恶化,最终以分手收场。曾经全心全意付出的感情,最终还是付诸东流了,这使得陈某很长一段时间都沉浸在悲伤中。不过,让陈某感到欣慰的是,徐某还算有诚信,分手后仍然每月按照约定的数额还钱给她。不过,话不能说的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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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就在分手后的第三个月
陈某便没有收到徐某当月的还款
难道他把这件事忘记了吗
徐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能力继续偿还这笔钱
随后
不论陈某如何索要,徐某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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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7年12月10日,徐某仅归还陈某人民币5567元。由于徐某一直未还款,陈某于2018年3月来金坛法院起诉。此次起诉,陈某要求徐某在偿还到期欠款的同时,还要将未到期的欠款一并偿还,合计人民币19433元。
在该案中,徐某曾向陈某出具过借条,因此两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毋庸置疑。法官认定,徐某此前的种种行为已经表明不再履行债务,对陈某的期待债权造成侵害,已构成预期违约,那么陈某就有权解除她与徐某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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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庭长 贺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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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08条、206条、21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9433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至起诉之日致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