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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金坛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常报全媒体讯 近日,金坛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行为是虚假诉讼,法官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金坛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今年4月10日,男子陈某向金坛法院起诉称,邓某向他借款50万元,到期后一直拒不归还。陈某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陈某的起诉依据是一张借款日期为“2017年5月2日”、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落款人是邓某的名字。陈某在开庭时,一口咬定借款时间是5月2日,而且这50万元是给的现金。
邓某承认这张借条是他写的,但他给了陈某借条后陈某没有给他钱。邓某说,借款日期是4月29日。当天,两人见面后,陈某说没有这么多现金,就约定改天把钱给邓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邓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4月29日当天从常州出发到西宁的飞机票及4月29日至5月3日在西宁的住宿票据、5月4日从西宁返回常州的飞机票。邓某说,这期间他一直在西宁出差,直到5月4日才回常州,怎么可能在5月2日跟陈某见面? 后来开庭时,陈某又改口说是4月29日给邓某的钱。面对陈某前后不一的说法,法官认为陈某的这笔借款有问题。经法官进一步追问、调查,陈某不得不承认,这张借条是假的,且案涉借款50万元并未实际交付。 10月23日,陈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在《悔过书》中陈某表示,自己在2017年时借给邓某200万元,因约定的利息过高,后来起诉时,法院仅按照法定利息判决邓某还钱。为了这笔高额利息,他就虚构了借贷名义起诉邓某。因自己严重影响了审判秩序,陈某表示非常后悔,请求法院谅解。 鉴于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已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金坛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对陈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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