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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
“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将会受到被没收、罚款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
还要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那么,如果食品包装上标示的
“执行标准”不是最新标准
是否违法呢?
今年6月,有人通过12331平台举报,称在金坛区金城镇一家糕点店购买的月饼包装有问题。举报人表示,月饼包装上标志的执行标准是GB-19855-2005,而新的执行标准应当为GB/T-19855-2015。据此,举报人要求市监部门查处,并提出向生产经营者索赔。
经过金坛区市场监管局金城分局核查,被投诉产品确实存在该问题,原因是生产商没有及时更换新的包装。不过,两个执行标准从工艺要求上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在分类、用词方面有所改动,月饼标准已由强制性标准改成推荐性标准,且并无证据证明标准标识错误会导致食品安全。近日,市监部门认为应当属于“瑕疵”范畴。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金城市监分局相关责任人介绍,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只有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方可认定属于“瑕疵”。第一,标签标注的内容要真实;第二,标签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第三,不能违反禁止性条款;第四,不能误导消费者。
即使食品标签存在的是“瑕疵”,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令整改”是对食品标签“瑕疵”违法者的首次处罚,拒不改正的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出现“瑕疵”,监管部门也可以在综合评判相关违法情节过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为“瑕疵”认定。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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