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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sjtluobin 于 2011-7-30 22:50 编辑
2011-07-30 11:31:08 来源:常州新闻网
今日,金坛法院判处醉酒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金坛法院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首次发出“禁止令”。
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因酒后受伤而乘坐被害人的出租车到医院救治,下车后,被告人高某无故朝被害人面部打了一拳,致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属轻伤。2011年7月7日,金坛市检察院向金坛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高某的寻衅滋事行为。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件审理中,高某对自己酒后犯罪行为悔恨不已,高某的亲属也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为对高某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但鉴于本案系高某酒后“乱性”所致,为让被告人引以为戒,也为有效避免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酒后犯罪,金坛法院对其适用了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的禁止令。
(作者:汪开友 李静) 【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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