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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本地论坛爆料:
一位老太太去美宜佳超市买排骨,看到旁边有商家不要的肉沫,估摸着是想省点钱,也可能觉得是废弃物,就把它藏到袖子里面。在结账的时候,就付了排骨的钱,肉沫的钱没付。超市里面是装监控的,老板娘是监控里面看的一清二楚,但是结账的时候一点都不声张。老太太出门后才把他拦下来,说他偷东西,然后就要一罚十让她陪1000。不肯赔钱,就在脖子上挂着肉,胸口写“我是小偷”的牌子站在外面的超市“赎罪"。70多岁老太太没有主张啊,怕丢脸怕吃官司,就答应了赔偿1000块。
网络配图
消息一出来,引发网友们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超市方的行为就是赤裸裸的敲诈;也有网友认为,老太太贪小便宜吃大亏,咎由自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不妨来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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